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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機器人怎么分辨(電話機器人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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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網站代理被抓怎么判刑判幾年?

作者:張洪強律師,禁止轉載復制剽竊。

摘要:擔任賭博網站代理、推廣賭博網站、為博彩網站發(fā)鏈接做宣傳是否構成犯罪?境外賭博網站代理參與利潤分成抽頭漁利如何定罪量刑。

現在很多人代理賭博網站,拉人注冊賭博網站去進行網絡賭博,前幾天我還收到以前一個客戶在微信上給我發(fā)賭博網站電話機器人怎么分辨的二維碼,這個客戶去年因為賭客舉報剛被警方抓獲,因為證據不足,關電話機器人怎么分辨了37天才被放出來,現在竟然又重操舊業(yè)擔任起另外一家網賭平臺的代理。

我遇到的很多賭博網站的代理都是因為自己參與網絡賭博輸的慘了,想急于回本,才走上了給賭博網站做代理掙快錢的路子,還有一些代理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想做網絡兼職,稀里糊涂的成了網站的代理,掙快錢的快感讓很多代理欲罷不能,最終越陷越深,直到案發(fā)被抓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還有一些代理,在案發(fā)時早就收手不做了,但還是因為別人舉報或其他原因案發(fā),很多代理問我,做了賭博網站的代理,掙了些錢,但不想做了,又不想去自首,還有沒有回頭路,我看得出他們內心的悔恨和焦慮,但何謂回頭路?只要回頭,肯定有路,但要想不案發(fā),那要看到底在網絡下留下了多少證據,只有過了刑事責任的追訴期才算是進入了安全期。

一:網賭代理如何認定的問題,到底什么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代理行為。

我們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一定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網賭代理都構成開設賭場罪,只有接受投注或有抽水漁利行為的代理才有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代理”這一行為方式是傳統賭博方式所未見的,乃網絡開設賭場所特有。在網絡賭博犯罪中,“代理”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建立賭博網站,但利用某一現成的賭場即賭博網站接受投注,具備設定賭博對象、賠率、方式、投注額度、抽頭比例、開設或注銷參賭會員賬號等權力,屬于事實上間接開設賭場的行為,“代理”不僅要對行為后果負責,而且要以開設賭場的實行犯而非幫助犯的身份與上級代理或者直接開設賭場的莊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明確了認定“代理”的兩個條件:一是要在賭博網站上注冊賬號。二是要在該賬號下設置有下級賬號,即反映其名下發(fā)展的注冊會員情況。按照《意見》的規(guī)定,擔任代理也好,直接建立賭博網站也好,都還必須同時有“接受投注”的行為才能構成開設賭場罪。當代理直接接受投注的時候,它雖然沒有直接開設賭場,卻是在實施一種延伸的開設賭場行為,類似于設立分會場,招引賭客并掌握賭客的參賭情況,最后根據接受的投注情況抽頭漁利。如果不接受投注,即使注冊了賬戶,擔任了賭博網站的代理,也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的實行行為。

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行為人雖在賭博網站上注冊為代理,但不直接接受投注,而是為賭博網站提供鏈接,這個鏈接進入后就可以直接參賭,提供鏈接者按照進入鏈接參賭的人頭數或者賭資抽取一定的費用。接受投注與僅實施提供鏈接或其他廣告方式發(fā)展會員等幫助行為之間,雖然目的都是賺取抽頭,但其在賭博網站中參與的程度、行為的積極性和作用的直接性顯然都是有差異的,其對賭資和賭局的控制力以及得到的回報也往往不同。如果是接受投注,賭客的賭資直接打入代理人的賬戶中,代理人對該筆資金具有事實上的掌控能力,相當于在該賭博網站設立了一個分賭場,認定其為開設賭場的實行犯完全正確,但如果僅是發(fā)展會員,盡管他知悉所發(fā)展的會員在其中參賭的賭資數額,最后也是按照賭資數額進行抽頭,但行為人發(fā)展會員進入賭博網站后,對會員參賭的情況并沒有直接現實的掌控權,就不能將其認定為開設賭場的主犯,僅具有發(fā)布鏈接等廣告的幫助行為,而沒有實施收取賭資、接受投注等開設賭場的直接行為,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的幫助犯。

二:律師辦案技巧指導-如何做才能爭取無罪罪輕的結果

很多家屬在親人因為擔任賭博網站的代理、在網絡開賭場被抓后都非常著急,問我他們該怎么辦,實際上,作為家屬親人,他們什么也做不了,在現在重點打擊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的司法背景下,想通過找關系依靠非法律手段將人撈出來,基本不太可能,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依靠律師想辦法通過專業(yè)的知識,來推翻公安機關的證據,切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犯罪團伙的關聯性,降低賭資,才有可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到無罪或罪輕的好結果。很多家屬說一個網絡賭博數額就問我能不能定開設賭場罪,能不能緩刑判無罪等等,我已經多次講過這類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律師辦理這類案件的技巧,仍然有很多律師不能掌握開設網絡賭場案件的辦案技巧,這里我就這系統性的說一下。

一、 律師必須專業(yè)。

網絡賭博代理這個圈子是與其他圈子不同,是相對封閉不見光的,如果我們沒有接觸過研究過這個圈子是很難了解這個圈子的運行機制以及特點,在和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時候可能就很難,很難形成一種配合的默契,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向律師解釋他們是怎么做的,為什么這么做,讓律師給想想辦法,結果說了半天,律師自己沒聽明白是怎么回事,也就沒法找到案件中的問題,導致辦案結果不是很理想。

這類犯罪是新型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需要律師對計算機、網絡技術、賭博賭場案件有深入研究。

二、律師辦案思路

律師辯護目標-爭取不批捕、不公訴、無罪、免于刑事處罰、罪輕、緩刑。

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首先要確定自己的辯護思路,定好辯護思路后,才能確定努力的方向,總的辯護思路有三個方向:

第一辯護思路:切斷證據鏈、模糊化案件事實,使案件事實不清。查不清事實就無法公訴、無法定罪。

此類案件警方人員很難理清網絡賭場背后運營模式和組織架構。賭資交易電子化、數字化,極易修改、毀滅,難以獲取、固定網絡賭博電子證據,賭博網站的服務器在國外,公安機關拿不到核心數據,賭資難以查清,并且涉案人員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不使用真實身份參與,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利用‘四切斷’的方法,切斷證據鏈條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四切斷’方法是我總結的律師辦理網絡黑產犯罪案件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包括:切斷犯罪主體關聯、切斷電信網絡流向、切斷資金流向、切斷人案關聯認定。

很多網賭代理被抓就是因為賭徒舉報或者其他人案發(fā)牽扯進來,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找出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主體之間關聯性的證據有哪些,一般來說有網絡聊天記錄、發(fā)帖記錄、轉賬記錄、通話記錄、上網記錄、其他人的口供等,我們律師要從這些證據入手,看能否切斷犯罪嫌疑人與賭徒、下線代理、上線代理、莊家、幕后老板之間的關聯性證據,如果能切斷犯罪嫌疑人與其他涉案人的關聯性證據,那案件就很難定罪了。這里我講前年一個案子,賭徒張某因為輸了41萬到公安機關報案,警方根據張某提供的信息登錄某賭博網站,卻找不到任何破案的頭緒,后來張某將介紹他賭博的一個qq號提供給警方,警方根據該qq號的登陸IP地址將楊某抓獲,但是楊某堅決否認自己是代理,本案楊某與賭徒之間的關聯性證據就是qq聊天記錄和QQ的IP登錄信息,后來律師申請警方對楊某的電腦進行檢測,發(fā)現楊某的電腦中了某款病毒,在案發(fā)時成為被別人控制的‘肉雞’,就這樣才切斷了楊某與賭徒之間的關聯性證據。

第二辯護思路:改變性質。

1、想辦法由賭博網站的代理改變?yōu)闀T。賭博網站的代理是要發(fā)展會員并接受投注的,而會員只是自己參賭,并不接受投注。由于賭博網站的服務器一般都在境外,警方無法取得,偵查機關很難查清一個會員號下面有多少代理和會員,很難查清一個會員號下面接受了多少投注金額。

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注意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在很多案件中,警方偵查人員會讓犯罪嫌疑人自己登陸賭博網站的后臺賬號,然后找到賬號系統中發(fā)展代理的那一個頁面,然后給網站頁面截圖或者拍照,以此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賬號是代理賬號,證明此代理賬號下發(fā)展有下線會員,對于這一類證據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重點審查取證過程是否符合電子證據的取證規(guī)則,是否有取證過程的錄音錄像、是否有見證人在場等,在很多案件中警方偵查人員的取證不符合電子證據的取證規(guī)則,我們律師發(fā)現后要堅決的指出其中的問題。我在2017年辦理的李某案就存在這樣的問題,李某自2014年以來總共代理了6個賭博網站,到2017年案發(fā)被抓,李某在供述中非常配合警方,說自己一共代理了6個賭博網站,并將每個網站的后臺賬號都提供給了警方,警方登錄這些賬號,給網站的后臺都截了圖拍了照,但對取證過程沒有錄像,也沒有見證人在場,等案件到了法庭,律師對證據提出取證程序不合法時,警方想補正,在去登錄這些賬號時卻發(fā)現這些賬號都已經登錄不上去了,導致那個案件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如果被告人翻供不認的話,案件就將陷入難以定罪的僵局。

此外,即使有發(fā)展代理的截圖,也不能說明截圖上那些下線都是犯罪嫌疑人發(fā)展的真實的玩家。

熟悉網賭這個圈子的人都知道,這個圈子里有很多‘刷子’,專門注冊一些虛擬賬號薅賭博網站的羊毛,騙取一些獎勵,如果犯罪嫌疑人辯解說自己下面注冊的這些玩家都是自己注冊自己玩或者虛擬的,或者自己沒有接受這些人的投注也沒有抽取這些人的抽水,那法院是很難僅憑幾張截圖就給人定開設賭場犯罪的。

劉某開設賭場案就存在這種情況,劉某是網賭圈內比較有名的‘刷子’,一說他的網名圈內很多人都認識,他有自己的‘刷子’團隊,專門利用賭博網站的漏洞賺取網站獎勵的,在網賭這個圈內算是比較有人脈的,是很多賭博網站都爭搶的網賭代理,他被抓時的角色是某賭博網站大陸的五個高級代理之一,他辯解說自己下面注冊的這些玩家一部分是自己注冊自己玩或者虛擬的,還有一部分是刷子團隊成員,自己沒有接受這些人的投注也沒有抽取這些人的抽水,按照劉某的辯解,他就不構成開設賭場犯罪了。

第二種情況是:現在很多網賭平臺都是無限代理的模式,所有玩家賬號既是玩家也可以是代理,就像傳銷系統一樣,只要用自己的賬號生成了邀請碼給別人注冊,系統就會顯示此號是代理,用自己邀請碼注冊的玩家就成了自己發(fā)展的賭徒,系統會根據這些下線賭徒的投注金額自動計算代理賬號的抽水金額返到此代理賬號上。對于存在這種情況的案件,我們律師在辦理時要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有接受投注以及抽水漁利行為。

2、想辦法由開設網絡賭場改為聚眾網絡賭博。聚眾賭博的刑期要低于開設賭場,我們律師在辦案時經常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就是行為人利用自己獲取的網站賬號和密碼,沒有發(fā)展會員 ,只是提供給多人使用 ,組織多人投注的行為被定開設賭場的案件,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律師夠專業(yè),給被告人定聚眾賭博是有很大可能的,一旦將定性由開設賭場改為聚眾賭博,刑期會大幅度降低的。很多人不懂得如何區(qū)分網絡聚眾賭博與開設網絡賭場,這里我就簡單一說: 網絡開設賭場的本質在于通過網站賬號和密碼的不斷分層管理實現對參賭人員的組織、 管理及參賭資金的流轉及各層級之間的管理和控制 。 如果行為人僅有賬號和密碼 ,通過會員的身份吸引不特定的人參與賭博 ,可以認為 , 行為人個人的行為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 而并非通過網站的功能發(fā)揮作用, 應當認定為聚眾賭博。 例如在朱某、王某開設賭場案件中,二人一開始都被定為開設賭場罪,后來王某被改為聚眾賭博,大大的降低了刑期。該案中王某從朱某處獲得了賭博網站的賬號,在其住處將自己獲取的賭博網站賬號提供給多名參賭者,由參賭者現場觀看賭博網站并下注 。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利用網絡賭場案件的特點,看能否將性質由網絡賭場案件改為網絡賭博。

第三辯護思路:爭取罪輕。

(1)降低涉賭金額。我們律師一定要掌握降低賭資數額的辦法,要知道投注金額、輸贏金額、返點返水、賭資的認定辦法。不只是律師,很多公檢法的人對于賭資的認定也是很模糊,網絡賭博主要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大量的銀行黑卡、地下錢莊進行資金結算,一般賭資的流轉都會有專業(yè)的洗錢團隊的操作,是很難查清賭資的數額和最終的流向,尤其是最近幾年,在很多案件中,賭資在流轉過程中出現了購買游戲裝備以及比特幣等虛擬幣的洗錢方法,要想查清最終的賭資以及抽水金額更是難上加難,我在去年處理的李某等人開設賭場案就是這種情況,玩家投注時只能用比特幣、以太坊幣,并且將這些虛擬幣轉入網站在可盈可樂網站的錢包地址,賭資結算也是以以太坊幣和比特幣結算,熟悉比特幣等虛擬幣的都知道,虛擬幣的流轉情況是很難查清的。

我們律師必須對賭資認定、結算方式非常熟悉才能找到證據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下線口供計算出來的賭資我們律師一定要與其他證據核對,對于返給下線的贏利款,并非賭博投注款,屬于重復計算。在曾某賭博案中,就存在這各種情況,由一審170萬降低為二審的97萬。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代理自己的投注額要從賭資中減去。這一點很多律師會忽略,我們一定要注意。公安機關在辦案時,一般會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涉案賭資 ,但是按照這種方法認定的賭資很容易導致網絡賭博賭資虛高 ,如果行為人投入虛擬點數贏取一定的點數后 ( 返點), 會將贏取的點數繼續(xù)投注到賭局中 ,以投注點數認定賭資會產生重復計算點數的情況,說的通俗一點就是我有一萬的賭資,但是我來回的流入流出,可以產生一百萬的流水,顯然真正的賭資不可能認定是100萬。司法實踐中由于賬號使用的復雜情況,例如經常變換密碼以及電子證據固定相對困難的原因,往往難以直接鎖定投注的具體金額,而銀行轉賬的記錄雖然相對完整且容易查詢,但很多賭博網站現在綁定代理的銀行卡都是購買的黑卡,給代理轉錢也是通過網絡轉賬或黑卡轉入,這就導致了很難查清具體的資金流向,也難以準確核算出投注的金額。我們律師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資金的流向是雙向的,簡單相加可能會存在重復計算金額的問題電話機器人怎么分辨;第二,結算時的資金具有滯后性,并不完全代表賭博當時的投注金額;第三,要將該賬戶合法流轉的資金扣除。因此,在無法查找具體投注金額證據的情形下,要將銀行賬戶清單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結合起來共同確定投注金額,必要時應當采取核算后讓犯罪嫌疑人確認的方式來確定投注金額。我們律師要注意,公安機關很難查清具體賭資,辦案人員一般會根據掌握的賭博流程運算規(guī)則與后臺數據以及第三方平臺信息、銀行流水信息來重點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說口供非常重要,基本所有被判刑的案件口供都出現了問題。我在2017年處理的一起案件,公安機起訴意見書認定涉案金額是兩千多萬,但最終到了檢察院公訴時只指控涉案資金700多萬,為什么呢?因為五人將平臺的錢直接轉到一些虛擬幣的交易網站,全部都通過場外交易方式購買了比特幣,5人分的是比特幣而不是錢,最終經過警方偵查,能夠查明的涉案資金只有700多萬,五人非常后悔當初自己承認了兩千多萬,到了法院開庭審理時全都翻供了,說他們的獲利其實只有700多萬,要求將公安多扣押的錢返還。

(2)爭取從犯。在網絡賭場案件中,由于事實難以查清,組織架構、運行體系難以查清,在逃人員難以全部抓獲等原因,就存在主犯從犯認定困難的情況,有些反偵察能力強的犯罪嫌疑人就將犯罪行為推給在逃的那些人,自己只承認一些輔助性的行為,在在逃人員沒有全部抓獲,缺少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確實是很難認定主犯的。我在實踐中發(fā)現有些提供賭博網站會員賬號的人并不一定是開設賭場犯罪的主犯,這一點我們律師在辦案中一定要注意,例如在林某開設網絡賭場案中,林某給陳某介紹了某賭博網站,并給他提供了賭博網站的‘總監(jiān)’賬號和密碼,‘總監(jiān)’賬號是最高層級別賬號,負責該賭博網站的操控和結算,并通過該帳號分發(fā)權限給下級代理,接受下級投注,并且林某與同案人(在逃)負責與陳某一方進行對數、賭資結算。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林某是‘總監(jiān)’賬號的經營者,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是主犯,但是該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林某是‘總監(jiān)’賬號的運營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林某是賭博網站的主犯。林某自己在口供中也多次提到,他只是幫助上線在逃的人與陳某進行對數對賬,其他情況一概不知,主犯是在逃的而非他。首先、一審法院認定林某是賭博網站“總監(jiān)”級別的經營者均是依據同案人陳某的供述,陳某的供述極不穩(wěn)定,且內容前后矛盾,其與林某的聯系方式、地點、時間、結算方式等事實的指證均不能做到唯一性確定性,且陳某的指證,均是說“上線”、“聯系人”,并沒有明確說其是賭博網站的經營者、股東,并且各被告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不排除推卸責任的情形,不能單純依據同案人上的口供認定事實。其次、林某隨身攜帶的電腦沒有檢查出瀏覽賭博網站的痕跡,以及獲取與賭博網站相關的信息,賭博網站的經營者不可能與網站半點不聯系的,除非他不是老板,輸贏與其無關。再次、沒有提取到林某與陳某的任何通話記錄以及qq、微信等聊天記錄,且林某的銀行賬號與陳某也無資金來往。經過中級法院二審,林某被改判為從犯,刑期降低兩年。我們律師要注意,在明知某平臺是網絡賭博平臺的情況下,仍擔任客服以及財務管理,負責平臺資金流轉以及為代理、會員轉賬提現等工作的,可以被認定為開設網絡賭場罪的從犯,但是鑒于網絡賭場案件難以查清組織運營架構、難以取證的特點,只要切斷了證據鏈,主從犯的認定還是有辯護空間的。

三、 律師對證據的質證技巧-從證據體系入手,切斷證據鏈

開設網絡賭場案件證據主要包括:上下線之間言詞證據、遠程勘驗記錄(證明內同包括:賬戶管理信息、投注輸贏明細表、代理占成比例、代理傭金比例及數額等情況)、現場勘驗記錄、通話記錄及短信記錄、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明細、電子數據恢復司法鑒定等。律師在辦案時要看能否模糊割裂賬戶管理信息、投注輸贏明細表、銀行流水賬等大量電子證據的關聯性,切斷賭博行為、賬號分配、抽頭盈利比例、賭資交收流程等證據的關聯性,使賬賬不相符、賬物不對應、證據間不能相互印證,切斷電子證據與涉案人員、涉及罪名之間的聯系。律師要通過對證據的質證,盡量多的推翻相關證據,切斷證據鏈、模糊案件事實,使案件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條件。

重點說一下以下幾類證據的質證技巧:

一、對上下線之間的口供。

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在我遇到的網絡賭博案件中,凡是被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的口供基本都出了問題,還有的是因為團伙成員互相攀咬。 為什么在這類案件中口供非常重要呢,因為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組織隱蔽嚴密,電子證據容易被竄改和滅失,公安機關偵查手段有限,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嚴重依賴被告人的口供。我在辦案中發(fā)現,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都不知道自己是如何被抓的,在面對公安偵查人員的訊問時,不知道公安機關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犯罪證據,再面對公安機關訊問心理戰(zhàn)術時,會六神無主,不能冷靜對待,甚至來回翻供,這里我就簡單說一下。公安機關在抓獲犯罪嫌疑人時掌握的證據非常有限,一般只是某個輸慘的賭客報案或網警根據舉報掌握的片段零星的信息,對于詳細的事實和證據公安機關這在這時候基本上掌握不了,他們需要通過從窩點搜查扣押的大量證據以及恢復的電腦、硬盤等電子數據以及突破了口供才能算真正破案。所以很多公安人員在給犯罪嫌疑人做口供時更多的還是使用心理戰(zhàn)術,讓犯罪嫌疑人老實交代,說我們掌握了你們大量的證據等等。

1、律師要具有專業(yè)化的會見技能。很多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就是聊天,根本就不知道在會見時該如何和犯罪嫌疑人交流,很多人一被關進看守所,就六神無主,腦子一片糊涂,律師在會見時,一定要給他解釋清楚,只要解釋清楚,心里有底了,才能坦然面對。在看守所與外界隔絕,度日如年,只有清楚的知道自己每一天每一個時間段可能面臨什么,心里才會踏實一些。下面這三個時間節(jié)點一定要告訴犯罪嫌疑人: 

(1)被抓后第一天到第十四天。會對犯罪嫌疑人做多次口供。這前幾次的口供非常重要,一定不能掉以輕心?!?/p>

(2)被抓第十五日至第三十七日,即到檢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之日。這個時間段內,公安人員會提審一到兩次,檢察院的一般也會來提審一次。

(3)批準逮捕后至法庭審判之日。在這個階段一是進行辨認專題審訊。辨認同案在押人員、確認姓名、昵稱、在團伙內的分工,指出同案人員的活動。二是進行證據固定專題審訊。通過嫌疑人對贓物、賬本等物證、書證的確認完成證據的固定工作;通過前期獲取的信息、流量數據進行分析、審訊,確定嫌疑人發(fā)展的下線人數、參賭人數、投注金額、返水金額、洗碼費等。三是進行核實案件專題審訊。在查找下線、賭客,核實案件之后,就有關案件事實進行專題審訊,形成較為完整的犯罪過程、事實的印證。

2、要掌握公安人員對網絡賭博賭場案件的訊問策略。

我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會自信自己的技術高超,或者自信公安人員聽不懂自己游戲的運行規(guī)則,在被訊問時,故意說一些計算機、游戲規(guī)則專業(yè)術語,以求蒙混過關,實際上不得要領,最終還是被定了罪判了刑。 在會見時,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律師做最大程度的告知解釋。我總結過網絡賭博、開設網絡網絡賭場案件公安在提審時可能會問到的問題,公安會問到的問題基本超不出我們總結的范圍,這里我就簡單說一下公安訊問時會問到的基本問題。

審問時一般會問以下問題: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有犯罪前科、賭博網站架設在那個國家或地區(qū)、基礎操作方法、運營方式、運營模式、獲利方式、人員分工情況、分成情況,通過什么途徑加入網絡賭博組織的、聚賭的次數、盈利情況、結算支付方式、提成抽頭、賭資交收流程等。所掌握的參賭人員狀況、賭資數額、輸贏情況、進入賭博網站的帳號和密碼等。如何獲取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會員賬號的級別是股東號還是代理號,是否分割過會員賬號,分割的會員賬號都給誰使用了,投注金額、洗碼金額、輸贏金額。上線的具體情況,如何與上家結賬賭博網站的搭建情況、誰搭建網絡平臺、誰負責技術維護、賭資結算方式?第三方平臺是哪家?人員組織結構、盤口規(guī)則、賠率設置等。開設賭博網站及其相關鏈接服務情況?;ヂ摼W接入、服務器托管、廣告投放、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資金給付結算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具體情況。是否存在機器人陪玩、網絡延時、莊家后臺偷看底牌控制賠率等作假行為。

二、對遠程勘驗筆錄和主機上勘驗筆錄的質證:遠程勘驗記錄是網絡賭場案件中常見的證據,尤其是賭博網站服務器架設在國外的,沒有研究過網絡賭場案件的律師很多都不知道這個證據是什么,認為這個證據沒法推翻,這是不對的。此證據一般用來證明選定時間段內:查看其下線代理、參賭會員的數量和名稱,并通過選取起始日期生成綜合報表,顯示在選定時段內接受投注金額、代理占成比例、代理傭金比例及數額等情況。律師對此證據的質證點:是否是在見證人見證下使用賬號遠程勘驗。是否對勘驗過程有視頻錄像完整光盤。遠程勘驗的進行實際上是使用截獲的代理賬號和密碼在賭博網站上登錄操作,這必然有賴于該賬號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的狀態(tài)。由于賭博網站的反偵查意識極強,定期更換賬號、密碼為常態(tài),一旦代理被采取強制措施,則代理賬號必然第一時間被封,無法正常登錄。所以很多案件在遠程勘驗時因為時間緊急,很多案件沒有見證人在場,沒有制作光盤,或者制作的光盤不完整。此外我們律師還要注意,有些遠程勘驗記錄內容只有下線代理賬號,并沒有參賭會員數量和名稱,即使證明賬號下有分割的會員號,也不能證明該會員號是誰在使用,在沒有找到下線的情況下,很難證明發(fā)展過參賭會員。我們律師還要注意一種情況:有些案件中,公安機關會用遠程勘驗記錄來證明選定時段內接受投注金額、代理占成比例、代理傭金比例及數額等情況。對于這些證明內容,我們律師要利用專業(yè)的知識和經驗找到相關問題,整個遠程勘驗筆錄證明的僅是該IP地址或該臺計算機曾經使用代理賬號進行登錄操作。如果要證明行為人使用該代理賬號發(fā)展會員、接受投注,則必須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根據我的總結,尚不存在僅依靠遠程勘驗、電腦鑒定,且被告人不認罪而予以定罪的案例,這就又回到了口供的重要性上面了。對上網主機的現場勘驗檢查記錄的質證:我們律師辦案時要根據公安部十一局制定的《網絡賭博案件主要證據和取證工作指導意見》規(guī)定,以及《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規(guī)則》規(guī)定對上網地點主機的勘驗檢查筆錄進行質證。律師要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1)是否制作《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檢查筆錄》。(2)根據提取電子證據篩選出賭資金額達到立案標準的那些聯系人,是否與銀行交易日志是否吻合。(3)主機上的qq、微信等聊天記錄是否以網頁形式導出來,還是用手機拍照的。(4)是否制作暫扣物品清單并有編號對應。(5)是否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

三、律師要掌握電子證據的質證技巧。

網絡賭場犯罪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電子證據,技術含量高,專業(yè)性強,未經專業(yè)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鑒定,下面具體展開說一下網絡賭場案件中的電子證據知識?!?/p>

網絡賭場案件的電子證據主要包括:在計算機和網絡系統產生的存儲于計算機、外圍設備、網頁等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信息或痕跡。其形式主要有網絡賭博賬號開設、發(fā)放記錄;電腦文檔、表格形式記錄網絡賭博投注額、輸贏記錄和實際收付賭資的賬單、賬本等;賭博網站中各級賬號的投注額和輸贏記錄,有關網絡賭博的網絡聊天、郵箱記錄。作為技術和法律相結合的產物,電子證據的研究難度大于傳統證據。目前,電子證據已成為網絡賭博犯罪研究的熱點。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證據有著鮮明的特點,它不像人證或物證那樣直觀形象,而是虛擬、抽象,難以捕捉,無論提取、保存、傳播,還是感知方式都有別于傳統證據。

(一)涉及的電子證據種類:

電腦主機或筆記本電腦、語音網關、移動存儲介質(移動硬盤、U盤、光盤、SD卡等)、手機、銀行卡等。涉嫌犯罪的系統操作的日志信息;窩點IP信息;存儲下線、賭客姓名、身份證號、單位和聯系電話等的個人信息;成員之間相互聯系的QQ聊天記錄信息;存儲的資金往來賬目、花名冊、通訊方式等信息。電子證據源手機中可能存儲著涉案手機的用戶身份信息、圖片照片、視頻錄音、通話記錄、日志記錄、應用數據(QQ、微信、微博)、通訊薄、郵件、GPS等對案件有價值的信息,而銀行卡提供了資金往來交易的犯罪記錄信息。 服務器、服務器的運行日志信息、服務器IP信息等信息。 互聯網傳遞數字信息轉化成語音信息,進入電信運營商的交換設備,實現將互聯網數據轉入電信網落地接口的功能。涉及到線路批發(fā)商的潛在電子證據源有服務器以及用于計費的完善數據庫系統,能提供的電子證據有線路租用者詳細信息、撥號源的IP、計費流量、上下游軟交換平臺服務器IP地址等。

(二)律師要掌握電子證據提取技術

(1)數據恢復技術 。有時技術支撐團伙有意識地刪除和格式化網絡電話運行支撐系統存儲的相關犯罪證據,所以需要用到數據恢復技術。因為刪除文件操作只是把構成這些文件的數據簇放回到系統,格式化只是對訪問文件系統的各種表進行了重新構造,數據仍存放在磁盤上,利用數據恢復技術可以把刪除和格式化的犯罪數據恢復出來。WinHexData Extractor、PC-3000、 Easy Recovery、 Final Data以及國內效率源科技推出的 Data Compass軟件都是數據恢復的利器 。

(2)磁盤證據快速提取技術 將執(zhí)法過程中大量的目標存儲證物(硬盤、U盤、CF卡、Flash存儲),通過相關的磁盤證據快速提取技術平臺完成目標電子物證數據的提取分析,得到罪犯不法記錄的證據。常用的工具有Encase、FTK、SafeBack、廈門美亞的Forensics Master取證大師等,以及一些免費的LiveView、Helix等工具。

(3)手機取證技術 辦案人員對存在于手機內存、SIM卡、閃存卡和移動運行商網絡以及短信服務提供商系統中的電子數據進行提取、保護和分析,整理出有價值的案件線索或能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常用的工具有Cellebrite手機取證工具箱、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機專業(yè)取證系統、DC-4500等手機取證系統。

(4)數據庫取證技術 數據庫的取證對象一般主要包括動態(tài)數據、數據文件和事務日志文件,其中動態(tài)數據包括操作系統動態(tài)信息和數據庫動態(tài)信息,如數據庫連接狀態(tài)、登錄用戶、IP地址及執(zhí)行的提交請求;數據庫的數據文件和日志文件的存放位置可以通過數據庫系統控制文件或相關數據庫系統命令來查找,將這些找到的文件加載到取證平臺上的數據庫取證檢驗分析工具或數據庫第三方分析工具,如SQLServer的Log Explorer上進行分析。

(三)律師在對電子證據質證時,要從以下方面為切入

1、電子證據的合法性。

審查判斷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從兩方面來考察:一是收集主體是否合法,二是收集過程是否合法。收集主體是否合法不僅要考慮是否以合法的身份收集,還要考慮證據收集人員的計算機操作水平。收集過程是否合法,主要審查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是否遵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其虛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證據要大得多。

2、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一般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是已經發(fā)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證據的真實性主要表現在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就形式來說,電子證據以光學、電磁等形式儲存在各種存貯器中,雖然不能直接為人所感知,但可借助一定的設備使它為人所認識,因而電子證據的存在形式無疑是客觀真實的。在電子數據的生成、傳遞和接收、存儲、收集等環(huán)節(jié)都存在值得辦案律師注意之處。一般說來,要考慮作為證據的電子數據是怎樣生成的,如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活動中按常規(guī)程序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的;生成或錄入電子數據的系統是否被非法人員控制,系統維護和調試是否處于正??刂葡?;自動生成電子數據的程序是否可靠,有無非法干擾;由人工錄入電子數據時,錄入者是否在嚴格的控制下,按照嚴格的操作規(guī)程,采取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錄入,等等。不僅如此,電子數據通常要過網絡的傳遞、輸送,其間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受到干擾而降低其證明力,所以要考慮傳遞、接收電子數據時所用的技術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學、可靠,傳遞電子數據的“中間機構”如網絡運營商等是否公正、獨立,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無加密措施,有無被非法截獲的情形存在。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剪裁、拼揍、偽造、篡改等,對于自相矛盾、內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電子證據,應謹慎對待,不可輕信。辦案人員還要考慮作為證據的電子數據是怎樣存儲的,如存儲電子數據的方法是否科學,存儲電子數據的介質是否可靠,存儲電子數據的實施者是否公正、獨立,存儲電子數據的環(huán)境是否具備防靜電、防磁場干擾、防高溫、防濕和除塵等條件,存儲電子數據時是否加密,所存儲的數據電文是否被改動,等等。最后還要注意,電子證據的收集主要是偵查機關依職權收集,也有可能出現電子證據存儲傳輸的中間人提供的情形,因此對電子證據的認定需要根據證據提供者的不同予以審查。與此同時,還要審查收集者在收集電子證據的過程中是否遵守了有關的技術操作規(guī)程,如,收集者在決定對電子證據進行重組、取舍時,所依據的標準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會影響證據的真實性;收集電子證據的方法(如備份、打印輸出等)是否科學可靠,是否會對原始數據造成刪改,等等。

3.電子數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一般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聯系并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關聯性的判斷不是立法上能解決的問題,而只能由偵查人員根據經驗法則、生活常識、直觀判斷和邏輯標準予以進行,這也為律師質證提供了條件。 電子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某種聯系,這種聯系方式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而且不同的電子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面和聯系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其對認定案件事實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從聯系面來看,有的電子證據能夠反映決定犯罪基本構成和情節(jié)的主要事實,有的則只能反映決定犯罪構成某一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部分事實。在后一種情況下,要注意它所證明的這部分犯罪事實與其他證據證明的部分犯罪事實之間的聯系。只有當案件中決定犯罪構成的所有基本犯罪事實都有相應證據證明并互相銜接、互不矛盾時,電子證據才能與其他證據一起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成為最后定案的充分根據。從聯系方式看,有的電子證據能與案件事實發(fā)生直接聯系,起直接證明作用;有的電子證據只能通過證明其他證據的真實性而與案件事實發(fā)生間接聯系,起間接證明作用。前者對案情有獨立的證明作用,不依賴于其他證據,因此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是由電子證據本身的特點決定的,相對較強;后者必須通過其他證據才能對案情起證明作用,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要受其他證據的限制,相對較弱。因此,在運用電子證據證明案情時,應根據其不同的證明范圍和不同的證明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斷。特別是需要通過科學的分析研究,排除各種矛盾和其他可能性,確定電子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同案件事實有無聯系。與案件事實無關的電子證據,即使是客觀真實的也絲毫無助于查明案情,不具有任何證明作用。

網絡賭博賭場案件中,為了考察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程度,律師往往需要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所提出的電子數據證據欲證明什么樣的待證事實,二是該事實是否是案件中的實質問題,三是所提出的電子數據證據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多大實質意義?!?/p>

4.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電子數據證據中的適用。就電子數據證據而言,凡是生成、取得等環(huán)節(jié)不合法,且足以影響證據真實性的或足以影響某一重大權益的,則可考慮予以排除??梢耘懦那樾斡校ǖ幌抻冢┮韵聨追N:一是一般公民或個人及未經授權機構或不具有法律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以秘密方式獲得的電子證據,二是偵查機關沒有按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證件(如搜查證、扣押通知書等)就公然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以非法方式獲取的電子證據,三是因刑訊逼供而取得的電子證據。

此外,我們律師要掌握對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書的質證。 偵查實務中,電子證據的提取、審查和判定都無法由普通偵查人員順利完成,必須通過偵查技術人員或者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后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指控證明犯罪。律師對電子證據的鑒定書的質證技巧要非常熟悉才行。

(1)要仔細核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和其他證據是否一致。不能根據電子證據孤證定案。對于電子證據總的要求是“孤證不能定案”,即每一個證據的證明力之有無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該證據本身得到證明,而必須通過對證據本身的情況、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有無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證、證據在全案證據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進行全面衡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斷。加強對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關系的審查,二者互相印證方可定案。其原理在于傳統證據與電子證據分屬于獨立的來源,互相印證構成的證據體系比較扎實。實踐中,“從機到人”的最后一個司法環(huán)節(jié)的認定往往需要把電子證據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結合起來進行判斷。而如果電子證據的內容與其他傳統證據出現沖突矛盾,認定犯罪事實就必須慎重。

(2)關注電子數據鑒定機構的性質和聲譽。電子數據的鑒定屬于司法鑒定的一種。為保障司法鑒定的公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近年來推行了司法鑒定改革,實現了司法鑒定的多元化和社會化。但基于市場需求和監(jiān)督管理的缺位,司法鑒定領域可能存在誰委托就幫誰說話、多頭鑒定、虛假鑒定、不負責任鑒定等現象。對物證的、扣押、搜查的程序、對現場勘驗記錄的質證。對于公安機關人員到過辦公場所的案件,公安機關會扣押考勤表、工資表、筆記本等大量的書證以及電腦、U盤錢包、銀行卡、電腦、手機、U 盤、移動硬盤、網銀 U 盾等物品作為物證。 我們律師要重點審查能否確認物品是現場窩點物品,是否有現場錄像,該物證是否能與員工形成一對一對應關系,是否逐人打包封存,并在外包裝上粘貼識別標簽,注明提取日期、地點、被提取人等信息。是否通過嫌疑人辨認、筆跡鑒定等手段,將繳獲的流轉單、筆記本、工資條等書證歸屬到具體個人; 此外律師還要重點審查物證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我們律師要重點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取證前是否對窩點現場全貌進行拍攝固定,是否確保現場原始形態(tài); 第二、是否還原窩點內各嫌疑人工位,逐一核查并記錄相關信息; 第三,是否確定扣押物品,并逐一填寫《扣押物品清單》,做到人、物、單相一致; 第四,是否采取適當方法包裝證物并貼上標簽,編號封存; 第五,是否與境外警方辦理證物移交手續(xù)。 現場勘驗筆錄最直觀直接的反映賭博點的情況,并且關系到物證的提取是否合法客觀,偵查人員是否提取物證逐人建檔。對窩點內的電子設備和相關物證、書證是否全部進行登記,并履行扣押手續(xù)。特別是對現場查獲的紙質版業(yè)績單、涉案銀行卡、U盤等作案工具,是否逐人對應。我們律師要想把一件網絡賭博案件操作好,必須重視這一塊的質證,在對窩點進行搜查時,一般會有大量的現場證據,公安也會提取大量的物證,我們律師必須仔細的一項一項的核對,在很多案件當中都出現過因為公安現場勘驗筆錄和搜查程序不合法而被律師推翻的證據。我們律師還要重點核實,看被扣押的電子設備和紙質書證是否進行過專業(yè)鑒定。

因為時間原因,就說這些,有想專業(yè)研究這類案件的律師可以交流,我也希望更多的律師掌握這類案件的辦案技巧和專業(yè)知識,讓更多的被告人能得到公平的對待,網絡賭博就是萬丈深淵,輸掉的不僅是金錢,還有親情和生活的動力,很多做境外賭博網站代理、架設賭博網站的人都是因為賭博輸掉一切之后才走上的開設網絡賭場的犯罪道路,最終越陷越深,我一直堅信,刑罰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而不是毀滅,我們律師應該放棄對這類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偏見,用專業(yè)知識合法途徑讓誤入歧途的人盡早回歸社會,回歸家庭。

作者:張洪強律師,北京市京師(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禁止轉載復制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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