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天然”為例,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類洗發(fā)液、染發(fā)劑、化妝品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以違反“欺騙性”條款為由經復審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義,使用在洗發(fā)液、化妝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學成分,從而有可能產生誤認,被認定帶有欺騙性。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類似情況的還有“古井原生態(tài)酒”“有機薈”等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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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界定某一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
一般而言,認定某一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需要從標志指向、整體誤導性、欺騙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和注冊主體、判斷主體、誤認程度等多個角度綜合進行考量判斷。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該條款是商標的禁用條款,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違反“欺騙性”條款的規(guī)定,就意味著其本身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即使進行了使用,這種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冊為商標。
“欺騙性”條款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最直接的體現(xiàn)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帶有欺騙性”的標志影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消費決定,使商標發(fā)揮應有的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作用,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有部分經營者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僅從自身利益出發(fā),設計商標時懷著僥幸心理,妄圖打‘擦邊球’,通過夸大宣傳、虛假描述等方式,誤導公眾。
這樣的商標無法獲準注冊,長遠看來,也影響商標申請人作為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與發(fā)展,無異于自毀長城。
反之,經營者在注冊商標時,如能對標志有無欺騙性做出預判,并進行調整,主動避讓,將有助于減少商標被駁回的風險,提高商標申請注冊的通過率,降低注冊成本,有益于企業(yè)長期高質量發(fā)展。
商標注冊可以是為企業(yè)爭取儲備商標的一個途徑,在實際運用中,商標注冊需要經歷的時間很久,所以提早進行商標布局有利于企業(yè)商標的積累,在后續(xù)的使用或者防御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若您急著需要使用商標可以通過商標購買的方式來獲取,您對商標購買的相關信息不是非常了解,可以選擇正規(guī)的代理公司,帶路商標網以誠信立業(yè),為客戶提供最專業(yè)的商標代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