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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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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蘋果公司iPad產品是一款在市場上廣受歡迎的產品,獲得該商標對其來講意義重大。而該案糾紛發(fā)生時,深圳唯冠公司瀕臨破產,涉及債權人多達數(shù)百人,最大的財產估值集中在iPad商標上。對雙方來講,調解是其解決糾紛的最佳方式。法院從這一基礎出發(fā),最終促成雙方調解。該案的成功調解徹底解決雙方在美國、香港以及國內的一系列紛爭,向國際社會展現(xiàn)了我國日益成熟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司法保護狀況,受到多家國內外媒體的正面評價。蘋果與唯冠的iPad商標之爭,在經(jīng)歷一年多的馬拉松之后終于以蘋果付出6000萬美元收購iPad商標而塵埃落定。或許類似商標爭奪案還會繼續(xù)上演,至少這給業(yè)界展示了一個態(tài)度。
【案情簡介】
2000年,唯冠集團旗下的子公司分別在多個國家、地區(qū)注冊了iPad商標,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國大陸注冊的iPad商標。2009年,蘋果公司通過IP申請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IP公司)與唯冠集團旗下一家子公司———臺灣唯冠公司達成協(xié)議,約定將iPad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公司。原告蘋果公司和IP公司認為: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傳來取得?;谏鲜鍪聦?,唯冠控股、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顯然已同意轉讓所有商標(包括涉案商標)給原告IP公司。被告也同意將涉案商標列入書面協(xié)議和簽署中國國家轉讓協(xié)議。原告IP公司已經(jīng)完全支付了轉讓所有商標的對價。因此,被告應當履行將涉案商標轉讓給原告IP公司的義務。原告IP公司將依協(xié)議取得的所有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蘋果公司。因此,原告蘋果公司去的涉案商標專用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2010年4月19日,蘋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唯冠公司,主張根據(jù)IP公司與臺灣唯冠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書》及相關證據(jù),請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獲準在計算機等商品上注冊的“IPAD”商標和“iPAD”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賠償其損失400萬元。
被告深圳唯冠公司答辯認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轉讓涉案商標屬于無權處分,原告所主張的商標轉讓合同等與其無關,原告主張的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案件的焦點在于爭議的合同對被告有無約束力,表見代理能否成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協(xié)議在臺灣簽訂,合同簽訂人系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授權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務部負責人麥世宏與IP申請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代表人HandnWood。即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IP申請發(fā)展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標的雖列明了第1590557號、第1682310號兩個涉案商標,但不必然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原告如果想購買被告的商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與被告簽訂轉讓合同,并辦理商標轉讓手續(xù)。涉案商標是被告公司的財產,處分該商標也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楊某雖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但也無權隨意處分公司的財產,況且楊某是以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現(xiàn),授權書的內容及簽名均是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沒有關聯(lián)性。
有無追認問題。商標轉讓協(xié)議不是被告簽訂,而協(xié)議涉及被告的注冊商標,那么被告在協(xié)議簽訂后有無追認,如果追認也可以認定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對此,首先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其次被告至今也未確認該涉案的商標轉讓合同;再次被告不配合原告辦理轉讓手續(xù),拒絕為原告在相關轉讓文書上蓋章等,更能夠證明被告事后沒有追認。
表見代理能否成立的問題。原告主張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被告簽約表見代理成立的理由:(1)楊某是被告、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家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被告談判負責人與獲授權簽約代表均為麥世宏。(3)2008年9月10日《南方都市報》刊登的《換全球商標?美國EMC左右為難》報道中稱麥世宏系被告法務部負責人。(4)談判協(xié)議內容與書面合同內容完全相同。(5)被告在談判中承諾參加商標集體轉讓交易。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表見代理是合同沒有相對人或者相對當事人不明確,一方當事人以為代理人有權處分合同標的物,與該代理人之間簽訂的合同。而本案涉及的商標轉讓合同不是被告與原告訂立,而是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IP公司訂立,該合同有明確的相對人。被告也沒有任何書面的委托或者授權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麥世宏與原告IP公司進行談判或者訂立合同轉讓商標,原告IP公司沒有理由相信麥世宏對被告有代理權。關于原告主張楊某同為被告和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這并不代表楊某在授權給麥世宏時履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職責。事實上是楊某出具的授權書在臺灣簽署,授權書的名稱及內容均明確宣示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蓋章也是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故授權書無可爭議的是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某授權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務部負責人麥世宏。
最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要商業(yè)獲取他人的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xù)。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判決予以駁回。
原告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庭審后,承辦案件的合議庭經(jīng)過認真嚴謹?shù)姆治龊献h認為,為使糾紛雙方利益最大化,調解是最佳選擇。據(jù)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負債累累,其債權人達到數(shù)百人,其最大的財產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標的價值上。訴訟前,涉案的iPAD商標已被數(shù)個銀行申請輪候查封。一旦該商標價值發(fā)生貶損的話,將會導致債權人更大損失。為此,廣東高院法官充分聽取蘋果公司、唯冠公司的代表意見,并創(chuàng)造條件讓雙方充分交換意見,最大限度地滿足雙方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因均有調解意愿,雙方確認以6000萬美元一攬子解決有關iPAD商標權屬糾紛,并簽署了調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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