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商標侵權糾紛一案4月16日終審宣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公司向洛陽杜康公司支付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500萬元﹐并責令停止生產侵權產品。
據了解﹐2016年5月3日﹐原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洛陽市洛龍區(qū)國燦百貨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由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洛陽杜康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酒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萬元﹐判令國燦百貨商行停止銷售侵犯洛陽杜康公司“杜康”商標使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損失2萬元。
被告白水杜康公司辯稱﹐被告作為杜康商標共有人﹐依法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加注本企業(yè)名稱而合理使用杜康商標﹔“白水杜康”商標經過長期使用獲準注冊﹐在消費者群體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獲得消費者的高度認為﹐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稱號。
一審法院認定﹐1981年12月15日﹐伊川縣杜康酒廠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了“杜康.杜康牌”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52368號﹐經三次續(xù)展注冊后﹐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目前﹐該商標權利人為杜康酒祖公司。2012年8月28日﹐杜康酒祖公司分別注冊了第9718179號﹑第9718151號﹑第9718165號商標。2013年1月1日﹐杜康酒祖公司授權洛陽杜康公司在商標授權許可使用期間內﹐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進行維權。法院同時認定﹐1996年12月14日﹐陜西省杜康酒廠經核準注冊“白水杜康”商標﹐2002年5月30日﹐白水杜康公司經核準受讓該商標。
經審理后﹐洛陽中院一審判決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公司第971816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公司第9718165號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公司損失1萬元。
一審宣判后﹐洛陽杜康公司與陜西白水杜康公司均不服判決﹐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河南高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該院認定﹐1983年10月25日﹐伊川縣杜康酒廠與白水縣杜康酒廠簽訂“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xié)議書﹐伊川杜康酒廠同意白水杜康酒廠繼續(xù)使用“杜康牌”商標﹔商標上要注明各自企業(yè)名稱﹐以便消費者監(jiān)督﹔協(xié)議在伊川杜康酒廠“杜康牌”商標注冊有效期內有效。1993年﹐第152368號杜康商標面臨續(xù)展﹐當時的伊川縣杜康酒廠和白水縣杜康酒廠未能就商標繼續(xù)許可使用達成一致意見。至此﹐雙方的許可使用關系終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第152368號商標的使用權。
河南高院指出﹐因為歷史原因﹐洛陽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冊商標非常接近﹐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各自的商標進行使用﹐以達到區(qū)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隨意變造商標﹐造成市場混亂。但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標識時﹐并沒有將“白水杜康”四個字作為一個整體使用﹐“杜康”兩字和“白水”兩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兩個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權商品盒體上﹐“杜康”兩字單獨用褐色顯著標識﹐左上側方上下排列的“白水”兩字除字體更小外﹐顏色亦與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費者將被控侵權商品與“杜康”酒混淆與誤認。
關于“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稱的問題﹐河南高院認為﹐自伊川縣杜康酒廠將“杜康”注冊為商標并持續(xù)使用后﹐“杜康”已經成為一個白酒品牌﹐完全具備商標所應具備的識別和區(qū)分酒商品來源的作用﹐并沒有弱化為酒的通用名稱。
據此﹐河南高院判決陜西白水杜康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洛陽杜康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白水杜康公司須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公司第9718165號﹑第152368號﹑第9718179號﹑第971815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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