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誰先申請就是誰的,但是要在沒有近似或者相同的情況下誰先申請的才是誰的。一旦有了相似或則相同,那么肯定會被商標局駁回的也是無法予以通過的。最近,華為公司的“平行視界”商標就遭遇了這種事情。具體是怎么回事呢?我們來了解下。
![](/d/20211022/be4b10a09567a2184c1d3fbc45a21e04.gif)
2019年5月,華為公司申請注冊“平行視界”商標(申請?zhí)枺?8313111,指定使用商品:第9類),但由于其中部分(類似群0901;0907-0909;0911;0912)被認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因此國知局駁回該商標指定使用在部分的注冊申請。
華為公司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存在差別,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的權(quán)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法院暫緩審理。
所以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但法院判決駁回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這并不是華為公司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了,所以我們在申請商標的時候一定要知道申請在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