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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信市場中的運營商,對待價格問題,既有實現合作的必要性,又有實現合作的可能性;對待互聯互通問題,運營商理性的選擇應該是相互提供互聯互通的便利,因此,從理論上講,合作應該是競爭各方的理性選擇實際上,運營商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時有發(fā)生,運營商之間聯而不通,通而不暢的情況也經常出現。 為什么實際情況會與理論相背離?對此,我們以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們得到通信運營商可以實現合作這一結論的前提是,局中人都是“理性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唯一目標。中國通信運營商雖然經過了股份制改造,而且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都已經在海外上市(中國聯通參股的主體最多),但是,其主體是國有企業(yè)。國有企業(yè)與私營企業(yè)相比其經營 目標有多元化的特征,在市場中的行為就會表現出與私營企業(yè)相當大的差異。因此,本文暗含的建議是,要解決我國通信運營商之間存在的惡性價格戰(zhàn)問題和互聯互通的障礙問題,對國有通信運營商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看來不可避免。 四、結論 通過全文的分析,筆者得出以下結論: 1.由于存在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的矛盾,短期內,通信運營商在價格競爭博弈中可能選擇相互壓價的非合作策略。但是從長遠來看,只要企業(yè)持續(xù)性存在,每個參與方可以用隱含的報復來威脅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看重未來利益的企業(yè),便有實現合作的可能性。 2.通過對互聯互通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選擇互聯互通對于運營商各方來說都是有利的。因此,在競爭性市場中,互聯互通應該表現為一種企業(yè)間的合作關系。 3.在電信產業(yè)的發(fā)展中,政府應當發(fā)揮積極作用,制定市場規(guī)則,并公正地執(zhí)行規(guī)則,從宏觀的角度對通信運營商進行積極的引導,促成通信運營商走向良性競爭,實現共贏。 4.要最終解決我國通信運營商之間存在的惡性價格戰(zhàn)、互聯互通障礙等問題,需要對國有通信運營商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改革,使通信運營商成為真正以贏利為目的的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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