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混淆和淡化并非冰火兩重天,淡化不管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這就意味著存在混淆可能性時仍然可能構(gòu)成淡化,而售后混淆就屬于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之一,因此售后混淆和淡化可以和平共處。事實上,售后混淆確實具有-些反淡化的內(nèi)容,它具有防止商標權(quán)人商標顯著性被弱化的作用。 但這并未產(chǎn)生新概念,只不過利用反淡化的思路來強調(diào)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也是商標獲得保護的最主要支柱之一。任何類型的混淆都潛含了商標所有人的利益被“侵占”,因為商標所有人努力建立起來的他與商標之間的聯(lián)系被阻斷。第二巡回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Hon案中說道:商標所有人為提高其產(chǎn)品聲譽和商標質(zhì)量所作的投資需要獲得保護,售后混淆的考慮對象延及非購買者有助于提高商標法對商標所有人所作投資的保護水平,這是商標法立法目的中獨立于防止消費者發(fā)生混淆的另一個立法目的?!? United States v. Hon, 904 F. 2d806(2d Cir 1990)因此,不能因為可能包含反淡化的內(nèi)容,就否定將售后混淆延及一般公眾。但需要強調(diào)的一點是,雖然售后混淆與傳統(tǒng)混淆理論在參考的混淆對象和混淆的時機上有所區(qū)別,但它畢竟是一種混淆的形式,如果不能證明存在混淆就不成立售后混淆。雖然將售后混淆限于實際購買者和潛在購買者的法院,主要依據(jù)國會對該修改的解釋,但美國國會實際上也沒有將售后混淆限于潛在購買者。因為如果美國國會的目的在于將混淆可能性限于潛在購買者,它只要增加“潛在購買者”就可以達到該目的,但美國國會并沒有這樣做,而是完全將購買者這個條件刪除了。 另外,“潛在購買者”這個詞的含義也并不直觀和確切,一個學(xué)者曾說過:“潛在消費者”指的是一個此后可能的購買者,其范圍非常廣泛,從手里拿著挑選的商品站在收銀機旁等待付賬的人,到尚未出生但可能需要該產(chǎn)品的嬰兒,都屬于“潛在消費者”。該學(xué)者指出,雖然國會宣布將混淆的主體擴大到潛在消費者,但不應(yīng)當對潛在消費者作嚴格的解釋。從美國國會此后的行為來看,它已經(jīng)認識到法院將混淆的主體延及一般的公眾,如果國會認為這種解釋不符合其本意,國會將會作出聲明或修改,但在1988年對《蘭哈姆法》進行全面修改時,沒有再次涉及售后混淆,這也可以從側(cè)面論證將售后混淆延及般公眾并未違反國會的立法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