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助聽器和相關(guān)產(chǎn)品的制造者想注冊Audi—Med商標,德國奧迪轎車制造商對此提出異議。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是否適用《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5條第3款(該款相當于《歐共體商標條例》第8條第5款規(guī)定的以商標淡化作為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相對事由,該款與《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10條第3款相對應)的規(guī)定。商標審查員在該案中引用了英國法官在Marks and Spencer. PLC v. One in aMillion案中的相關(guān)討論,在該案中法官暗示Baywatch案判決思路之錯誤。商標審查員在該案中認為,《商標法》第5條第3款的規(guī)定允許在不存在混淆的情形下以淡化為由對商標注冊提出異議。歐盟法院先后多次重申混淆的可能性不是認定淡化的前提條件。 因此,到目前為止,對于商標淡化是否需要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為前提,答案已經(jīng)很明確,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