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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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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作為發(fā)展中國家的典型代表,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早,比中國早100多年,目前已形成頗具其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其發(fā)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殖民化時期(1957年以前)
1858年印度全境淪為英屬殖民地,而印度最早的專利法出現于印度淪為英殖民地的第二年,也就是1859年。當時,英國統(tǒng)治者制定專利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英國專利持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從而控制整個印度市場。隨后,英國殖民者又相繼頒布了《專利及設計法》(1882年)、《發(fā)明及設計法》(1888年)以及《專利及設計法》(1911年)。其中,《專利及設計法》(1911年)是印度第一部關于專利保護的綜合性立法,該法一直實施至1970年才被《專利法》取代。1847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權法》。1911年又對《版權法》進行了修訂。1914年,印度在修訂內容的基礎上頒布了新的《版權法》。1947年印度獨立后,按照《印度憲法》第372條第1款的規(guī)定,印度仍沿用《版權法》。由此可見,印度作為英國的前殖民地,其知識產權立法受英國的影響至深,以至于部分英國殖民時期的法律還一直沿用到20世紀70年代。
(二)本土化時期(1958-1990年)
1947年獨立后,隨著國內形勢的變化,印度著手制定自己的專利法。1970年,印度議會通過了獨立后第一部《專利法》,該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fā)明,促進發(fā)明的商業(yè)化利用,而不是為了壟斷專利產品的進口;認可專利的兩種形式:產品專利以及工藝專利;藥品、食品及農業(yè)化學品等產品本身不能授予專利,只對上述產品的工藝過程授予專利等。1957年,印度頒布了新的《版權法》。該法擴大了版權的定義范圍,規(guī)定作者可以在作品轉讓七年后及十年轉讓期到期前重新收回權利;對公共表演、圖書館翻印書籍的做法頒發(fā)許可證,通過收費或收取版權稅的方式管理藝術表演活動。印度政府依據該法于1958年1月設立了版權委員會。1958年,印度頒布了第一部商標法———《貿易和商品標志法》,規(guī)定了商標的注冊和保護。1983年,印度對《版權法》進行了修訂,主要內容包括:因教育目的而翻譯和復制外國作品必須獲得許可;對作者的權利提供充分保護;去除管理方面的一些弊病等。1984年,針對日益增多的盜版現象再次對《版權法》進行了修訂。印度從建國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實行的都是公營與私營并存的混合經濟體制,但在具體政策上采取了一種對公營經濟更加偏愛,對私營經濟普遍限制的態(tài)度。因此,這時期印度知識產權體制的特點是重在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利益而忽視私人的權利。
(三)國際化時期(1991年-今)
印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性進展是在1991年的經濟改革之后。此前,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印度與發(fā)達國家是不同的。印度《專利法》中保護工藝不保護產品的條款一直受到西方社會的強烈批評,但是,政府出于保護國內產業(yè)發(fā)展的考慮而堅持不變。另外,由于印度有關部門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缺乏了解,因而科研機構在對外科技合作談判中通常不注意知識產權條款,因而無法有效地保護國家、部門和科技人員的利益。還有,不同領域科技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各單位通常是各行其道、各自為政。因此,加強知識產權的制度建設迫在眉睫。
1991年,印度經濟進入實質性改革,拉奧政府宣布實行印度的工業(yè)政策。這次工業(yè)改革的內容包括:基本取消工業(yè)許可證;積極鼓勵外國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促進出口;放寬技術引進的限制;修改《壟斷與限制性貿易行為法》等。印度政府于1993年公布了新技術政策聲明,確立了印度在某些新技術領域,如微電子技術、生物工程、超大型計算機、材料的合成與加工、傳感器以及計算機軟件等趕上世界先進水平。印度總理瓦杰帕伊在1999年第86屆科學大會年會上也突出強調了迎接未來知識經濟挑戰(zhàn)的問題,并把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確定為今后重點發(fā)展的兩大知識性產業(yè)。印度的上述科技政策以立法形式制定,保證了科技在國家社會和經濟發(fā)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政府在科技政策上具有長時間的連續(xù)性。這期間,印度的知識產權政策開始國際化的過程。
1994年印度簽署了TRIPS協(xié)定;1998年12月,印度加入巴黎公約,并簽署了專利合作條約。在此之前,印度已經簽署了《伯爾尼公約》和《國際版權公約》。印度加入WTO后修改專利法和2005年修改專利法代表了新的趨勢,表明其產業(yè)政策的根本走向開始趨向強調自主創(chuàng)新,更多引進國外資金與技術并與其合作。專利法保護水平提高也有積極作用,能促進企業(yè)創(chuàng)新,超越從事仿制藥品生產的老路。更重要的,國外先進專利擁有企業(yè)不至于害怕技術泄密或被仿冒,而不愿將自己的技術輸往印度,特別是頂級技術。2005年專利法修改有利于吸引世界醫(yī)藥企業(yè)將技術帶到印度,而這都大大促進了印度經濟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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