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響商標即是以音符編成的一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氣味商標就是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qū)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項目的商標。目前,絕大多數(shù)國家還不允許注冊音響商標和氣味商標,例如,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規(guī)定,商標只能由文字、圖形、記號、三維標志或它們的組合,或者它們與色彩的組合構成。從而排除了音響商標和氣味商標。[150]我國在2001年修訂《商標法》后,擴大了商標主客體的保護范圍,并進一步加強對商標的保護力度。其中,商標保護的客體從平面商標擴大到了立體商標和色彩組合商標。2013年《商標法》第8條增加了“聲音”的規(guī)定,表明音響商標正式納入我國商標法保護范疇,但氣味商標在我國仍然未被認可。 音響商標和氣味商標又被稱為“非傳統(tǒng)商標”“變態(tài)商標”。濫觴于美國的這些新奇的商標對商標審查技術的要求很高。生產者和服務者之所以選擇這種商標形式,是因為它們本身就會有一種轟動和廣告效應。但音響商標和氣味商標首先遇到的是功能性的挑戰(zhàn)。1978年,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Board)在In re General Electric Broadcasting Company,Inc.一案中,雖然認為商標申請人通用電氣廣播公司在電臺廣播中使用航海用的鐘聲作為其服務商標不能獲得注冊,但是同時說明,只有申請人能夠證明,購買者或者可能的購買者以及接收聲音的人,認識中將聲音與提供的服務聯(lián)系起來,或者(而且)排他地指向不具名的唯一的服務來源時,普通的聲音才能獲得注冊。后來,專利商標局注冊了歌曲的旋律、“ATT”的字母發(fā)音以及音符序列。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在711-1第2款第2項規(guī)定了音響標記,如:聲音、樂句可以注冊為商標。 1990年,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在In Re Celia Clarke,Dba Clarke's Osewez一案中,確立了氣味的商標地位。商標申請人Celia Clarke以Clarke's Osewez的字號從事經營,向商標局申請在縫紉和刺繡的線上注冊一種氣味。商標評審官認為,氣味類似于商品上的其他裝飾品,不能注冊為商標。但在上訴中,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后認為,“沒有什么理由可以解釋一種芬芳的氣味不能夠作為確認和識別某種產品的商標。從歷史記錄來看,商標申請人是唯一通過氣味來經銷紗線的。也就是說,氣味不是申請人商品的固有屬性或者自然特性,而只是申請人提供的一種特征。而且,申請人在廣告中強調她商品的此種特征,宣傳其商品散發(fā)香味的特性。申請人已經表明,其紗線的客戶、經銷商和銷售商已經認識到申請人就是商品的提供源”?!拔覀冋J為,申請人已經初步證明了其氣味商標具有的顯著性?!钡?,專利和商標局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進一步說明,在香水和具有香氣的其他家居產品上使用氣味商標則另當別論,因為它們往往是描述一種氣味或者產品的其他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