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0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共同體商標條例》(Community TrademarkRegulation),該條例是共同體商標(CTM)立法的基本法,而后經過多次修改。歐盟共同體商標是根據《共同體商標條例》的規(guī)定,在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商標,商標保護不受成員國疆域的限制,有效期為10年,期滿后可以續(xù)展。 從商標管理機構來看,共同體商標的注冊由歐盟內部的市場協調局負責,其職能在于促進和管理共同體內部的商標以及共同體設計,執(zhí)行共同體工業(yè)產權權利注冊程序,并對其進行公告。協調局在法律、行政地位及財政上獨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注冊費以及商標續(xù)展費用。協調局根據《歐共體法》(European Community Law)設立,其活動受制于該法。協調局除依據《歐共體法》開展活動外,其決定的合法性還受歐盟法院的監(jiān)督,歐盟法院包括歐洲初審法院以及歐洲法院。 2015年12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修改了《共同體商標條例》,本次修訂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據此,歐洲共同體商標正式改為歐盟商標(the 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而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也更名為歐盟知識產權局(the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Office,EU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