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是“卡慕”和“卡牧”,外文寫法是“CAMUS”和“CAMOO”,如果你對紅酒沒有研究,能分得清哪個是有150年歷史的法國頂級干邑嗎?
昨日上午,法國卡慕品牌有限公司與波爾多吉洛(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一案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自貿區(qū)知識產權巡回審判法庭公開宣判,廈門吉洛公司因侵害商標專用權被判賠40萬元。
“卡慕”品牌干邑創(chuàng)始于1863年,是世界干邑知名品牌,于1989年進入中國市場,獲準使用“CAMUS”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2015年,卡慕公司發(fā)現(xiàn)廈門吉洛公司在同一門店內故意同時擺放帶有“CAMUS”及“CAMOO”標識的白蘭地酒進行銷售。二者不僅名字相似,連外包裝盒的形狀、結構、色彩等都有雷同之處:“卡慕”外包裝盒正面有“CAMUS”VSOP字樣,“卡牧”外包裝盒上寫的是“CAMOO”VSOP,二者包裝顏色都以黑紅為主,原產國都是法國。
卡慕公司認為,吉洛公司作為主營洋酒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商,不可能沒聽說過卡慕洋酒,但其不僅不予以規(guī)避,反而在商品包裝、標識、對外宣傳等各方面向“CAMUS”商標靠攏,意圖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極其明顯。
隨后,卡慕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吉洛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吉洛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一審宣判后,卡慕公司和吉洛公司均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在二審中分析,“CAMOO”與“CAMUS”商標相比,不僅外文讀音相似,對應中文“卡牧”和“卡慕”讀音更是完全相同,依法認定二者構成商標近似,吉洛公司侵犯了法國卡慕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最終判決吉洛公司賠償卡慕公司40萬元人民幣,同時立即停止銷售侵權行為,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酒瓶包裝上使用侵權標識“CAMOO”并銷毀侵權標識。
主審法官表示,本案系洋酒商標標識“傍名牌,搭便車”而引發(fā)侵權糾紛的典型案例,判決更好地維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據(jù)悉,這也是廈門中院在自貿區(qū)知識產權巡回審判法庭公開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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