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維持了玫琳凱公司商標和商品名稱“ MARY KAY”的先前聲譽,并認為商標“ MK&device”(以下稱為“有爭議商標”)與玫琳凱公司相似Inc.引用的商標“ MARY KAY”和“ MK MEN”,因此不批準爭議商標的注冊。
簡單的介紹
義烏市朗濤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濤公司”)向國家行政商標局提交了三類洗面奶,化妝品和牙膏商品的有爭議商標注冊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 TMO”)。玫琳凱公司對異議商標提出異議,認為它與相同或類似商品中的“玫琳凱”,“ MK MARY KAY”和“ MK MEN”商標相似,并且侵犯了玫琳凱公司的其他在先權利。的。
TMO否決了玫琳凱公司的請求,認為爭議商標可以被批準注冊。玫琳凱公司對判決不滿意,并以同樣的理由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TRAB”)提出上訴。TRAB認為有爭議商標與玫琳凱公司在類似商品中擁有的引用商標相似,因此駁回了有爭議商標注冊的申請。2014年3月,對TMO的不滿推翻了Mary Kay Inc.的請求,認定該商標存在爭議可以被批準注冊。玫琳凱公司對判決不滿意,并以同樣的理由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TRAB”)提出上訴。TRAB認為有爭議商標與玫琳凱公司在類似商品中擁有的引用商標相似,因此駁回了有爭議商標注冊的申請。2014年3月,郎濤公司不滿TRAB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如下:(1)爭議商標?!?MK和設備”與上述引用的商標不同,因為其組成元素明顯不同;(2)爭議商標和引用商標的指定商品也不相似,因為洗面奶和牙膏的商品與引用商標主要指定的化妝品的商品不同。
過去幾年“ MARY KAY”品牌產(chǎn)品廣告和促銷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過去幾年中“ MARY KAY”品牌產(chǎn)品的銷售和市場排名統(tǒng)計;
授予“ MARY KAY”品牌的獎項;
“ MK MEN”品牌的使用條件;
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消費者對“ MARY KAY”品牌的贊賞和反饋。
HFG律師聲明中的主要意見如下:
“ MARY KAY”是玫琳凱公司的主要商標和商品名稱,自1989年開始注冊以來就一直使用,從而在相關公眾中享有極高的聲譽和影響力。該商標“MARY KAY”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3類化妝品的商品。
兩個字母“ MK”分別是商標兩個單詞“ MARY KAY”的第一個字母。這兩個字母被永久用作商標和商標“ MARY KAY”的縮寫。通過組合使用,“ MK”與“ MARY KAY”緊密相關,并且在“ MK MARY KAY”商標中具有同等重要和獨特的組成部分。因此,“爭議商標”很容易使相關公眾感到困惑,導致公眾將其及其商品與相關商標聯(lián)系在一起,和/或認為其商品來自玫琳凱公司。
確實,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之間存在一定差異,但在判斷商標之間的相似性時,應充分考慮相關公眾已經(jīng)形成了第一印象和認知習慣。玫琳凱公司長期以來一直結(jié)合使用“ MK”和“ MARY KAY”,這使消費者對“ MK”一見鐘情。因此,必須充分保護由玫琳凱公司的投資努力所形成的消費習慣和市場格局,以及消費者的信任利益,這需要消除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并推翻其規(guī)則。爭議商標的申請。
一審判決
根據(jù)“ MARY KAY”品牌先前聲譽的大量證據(jù),一審法院最終決定接受第三方-Mary Kay Inc.的回應意見,并充分考慮了對的可能性商標由事先聲譽混亂商標和商品名“MARY KAY”,保持一種觀點認為,商標“MK&裝置”和所引用的商標“MARY KAY”和“MK MEN”是相似的,并且因此否決了浪濤公司的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