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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時代華納娛樂有限公司訴廣東某音像出版社等侵犯電影作品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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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案件A原告時代華納娛樂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某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美國時代華納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華納公司”)系在美國登記注冊的公司。電影《護花傾情》(原名TheBodyguard,又譯為《保鏢》)于1993年2月1日在美國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注冊。注冊證明書表明作品名稱為《保鏢》的電影作品,作者為華納兄弟公司,作品完成年份為1992年,1992年12月25日在美國和加拿大首次發(fā)行,著作權申請人為華納兄弟公司,屬時代華納公司。1994年9月16日,時代華納公司副總裁斯賓塞·B.海斯做出經(jīng)公證及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的“認證宣誓書”,稱檔案中的電影片《保鏢》的美國版權注冊證明書系真實無誤的副本,該電影片的著作權屬時代華納公司所有。聲明上述誓言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愿以偽誓論處。

××年7月26日,被告廣東某音像出版社(乙方)與美國西盟影視公司(CMCPRODUCTIONS,甲方)簽訂了“版權授權合約書”,約定甲方保證持有并提供錄像帶《護花傾情》出版發(fā)行權,授權日期為××年8月26日至××年8月26日止,雙方按比例分成?!痢聊辏保霸拢玻度?,有關部門為被告出具了“關于同意海外文藝錄像節(jié)目帶換版的批復”,同意被告將《酒店風暴》更換為《護花傾情》。此后,被告開始出版發(fā)行錄像帶《護花傾情》?!痢聊辏苍拢谷?,原告代理人在北京市海淀區(qū)融融音像制品經(jīng)銷部(已經(jīng)北京市海淀區(qū)工商局批準注銷)租得被告出版發(fā)行的錄像帶《護花傾情》一套兩盒,北京市公證處對租帶行為進行了公證。本案訴訟中,被告未就美國西盟影視公司擁有《護花傾情》的出版發(fā)行權舉證,亦未就其盡了相關審查義務舉證。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有關文件,華納兄弟公司于××年6月30日加入原告公司,××年10月14日退出。

原告在起訴時曾將北京市海淀區(qū)融融音像制品經(jīng)銷部列為共同被告,指控其出租行為構成對自己著作權的侵犯。后原告因融融音像制品經(jīng)銷部已撤銷,撤回了對該經(jīng)銷部的起訴。

原告時代華納公司訴稱:原告是在美國經(jīng)合法登記注冊的公司,是電影《護花傾情》的著作權人。原告發(fā)現(xiàn)北京某音像制品經(jīng)銷部出租未經(jīng)原告許可復制的該電影的錄像制品,經(jīng)查,被告廣東某音像出版社是該錄像制品的出版發(fā)行人。根據(jù)中國加入的國際著作權條約和中國與美國簽訂的協(xié)議,原告擁有的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未經(jīng)原告許可,以出版發(fā)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是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原告請求法院查封并沒收被告尚未發(fā)行的全部侵權制品,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廣東某音像出版社辯稱:根據(jù)原告時代華納公司提交法庭的《護花傾情》電影作品著作權證明材料,《護花傾情》的作者系華納兄弟公司,該作品的著作權申請人及著作權人亦是華納兄弟公司,雖然華納兄弟公司屬于原告,但兩者畢竟是獨立的法人,且無任何證據(jù)證明華納兄弟公司將著作權轉讓給原告。既然無證據(jù)證明該影片的著作權屬于原告,那么原告以該影片著作權人的名義起訴被告,其原告主體資格不合格。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護花傾情》系電影作品。根據(jù)原告時代華納公司提供的美國版權局注冊證明書,該作品的作者為華納兄弟公司,版權申請人為華納兄弟公司,屬于時代華納公司。時代華納公司的授權代表人已做公證宣誓,聲明該作品屬時代華納公司所有。雖然華納兄弟公司于××年脫離了時代華納公司,但作品完成、首次發(fā)行及申請注冊時,華納兄弟公司屬于時代華納公司,在被告廣東某音像出版社未舉證證明華納兄弟公司與時代華納公司就華納兄弟公司屬于時代華納公司期間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另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該影片的著作權人應認定為原告時代華納公司。

電影的著作權人為美國公司,我國和美國屬于《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及《伯爾尼公約》第3條第1(a)的規(guī)定,原告的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被告在未經(jīng)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出版發(fā)行原告的電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雖然提供了其與美國西盟影視公司的授權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西盟影視公司享有該作品權利的證明,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對西盟影視公司的授權資格進行審查,主觀上具有過錯,其關于不侵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負有停止侵權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的義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做出一審判決:

(1)被告廣東某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發(fā)行錄像帶《護花傾情》。

(2)被告廣東某音像出版社在《法制日報》上向原告時代華納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雙方當事人在判決后均未上訴。

案件B原告時代華納娛樂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文達娛樂有限公司、被告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時代華納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華納公司”)系在美國注冊登記的公司。電影作品《時空警察》和《護花傾情》(又譯為《保鏢》)分別于1993年12月7日和1993年2月1日在美國版權局有效注冊,注冊證明書表明作品名稱為《時空警察》和《護花傾情》的電影作品,作者姓名為華納兄弟公司,作品完成于1993年10月8日和1992年12月25日,在美國和加拿大首次發(fā)行,版權申請人為華納兄弟公司,屬時代華納公司。1994年9月16日,時代華納公司副總裁斯賓塞·B.海斯做出經(jīng)公證及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的“認證宣誓書”,稱檔案中的電影片《時空警察》和《護花傾情》兩片的美國版權注冊證明書系真實無誤的副本,影片的著作權屬時代華納公司所有。聲明上述誓言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愿以偽誓論處。

××年4月19日,有關部門給天影鐳射錄像廳頒發(fā)了“錄像放映許可證”,該錄像廳的主管單位是被告北京文達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達娛樂公司”)?!痢聊辏吩拢保橙眨倪_娛樂公司(甲方)與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乙方)簽訂合同書,約定甲方提供放映場地(容納113人),乙方負責保證《時空警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錄像帶發(fā)行權為合法權益,提供《時空警察》錄像帶給甲方用于商業(yè)放映,放映期限為15天。如上坐率低于10%則僅放映一周,票價為每張20~25元,甲、乙方按7∶3的比例分成。××年8月19日,應原告請求,北京市公證處在天影鐳射錄像廳售票處拍攝了影片《時空警察》的廣告,并于××年8月21日,觀看了電影《時空警察》,并獲獎券一張。拍攝的廣告中有《時空警察》的片名及劇照,標明為被告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發(fā)行。被告文達娛樂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供了其放映的《時空警察》的錄像帶,錄像帶封面標明為被告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發(fā)行,并有ISRCCN-E-0090-0/V.J9字樣。錄像結尾標有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字樣。該錄像帶無有關部門的批準文號,不屬于正式出版發(fā)行的錄像帶,有關部門亦未批準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發(fā)行過該帶。經(jīng)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調(diào)查,該公司負責人員表示該錄像帶系于××年在外省的一次交易會上從某公司處購買,該公司未提供可以進行營利性放映的授權證明。

原告主張被告文達娛樂公司放映過《護花傾情》一片,未舉出有效證據(jù)。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有關文件證明,華納兄弟公司于××年6月30日加入原告時代華納公司,××年10月14日退出。

原告為本案訴訟支付翻譯費1800元,律師費約17000元。原告未在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問題提供明確的數(shù)額及根據(jù)。

原告時代華納公司訴稱:原告是在美國經(jīng)合法登記注冊的公司,是電影《時空警察》、《護花傾情》的著作權人。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文達娛樂公司所屬北京天影鐳射錄像廳未經(jīng)原告許可,播放該兩部電影的錄像。經(jīng)查,被告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是電影《時空警察》錄像制品的出版發(fā)行人。原告從未授權二被告出版發(fā)行或播放原告的電影作品,也未授權第三人許可二被告進行同樣的行為。根據(jù)中國加入的國際著作權條約和中國與美國簽訂的協(xié)議,原告所擁有的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文達娛樂公司和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未經(jīng)原告許可,以出版發(fā)行、播放的方式傳播使用作品,是對原告著作權的嚴重侵犯。原告請求:

(1)法院查封并沒收被告尚未發(fā)行的全部侵權制品;

(2)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3)被告賠償原告為追究被告侵權責任所付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以及必需的調(diào)查費,具體數(shù)額以原告實際支付為限;

(4)二被告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以被告的實際獲利為準。

被告文達娛樂公司辯稱:我公司具有進行營業(yè)性放映錄像的資格。我公司放映的《時空警察》錄像帶是由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提供、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在我公司與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的合同書中規(guī)定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負責保證《時空警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錄像帶發(fā)行權為合法權益。據(jù)此,我公司當然認為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已經(jīng)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根據(jù)此合同我公司有權播放。我公司沒有過錯,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我公司沒有播放電影《護花傾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辯稱:我社沒有出版發(fā)行《時空警察》錄像制品,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作品《時空警察》、《護花傾情》系電影作品。根據(jù)原告時代華納公司提供的美國版權局注冊證明書,該作品的作者為華納兄弟公司,版權申請人為華納兄弟公司,屬于時代華納公司。時代華納公司的授權代表人已做公證宣誓,聲明該作品屬時代華納公司所有,該誓言應具有法律效力。雖然華納兄弟公司于××年脫離了時代華納公司,但作品完成、首次發(fā)行及申請注冊時,華納兄弟公司屬于時代華納公司,在未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華納兄弟公司與時代華納公司就華納兄弟公司屬于時代華納公司期間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本案可根據(jù)上述版權注冊證明書及誓言確定著作權的歸屬。故《時空警察》和《護花傾情》的著作權人應認定為原告時代華納公司。

電影《時空警察》、《護花傾情》的著作權人為美國公司,中國及美國屬于《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及《伯爾尼公約》第3條第1(a)的規(guī)定,其權利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擁有該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作品的放映權利應屬于使用和獲得報酬權中的發(fā)行權利。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以盈利為目的放映電影,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文達娛樂公司在營利性場所放映電影《時空警察》,未經(jīng)過時代華納公司的許可。文達娛樂公司雖在放映該片前與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簽訂合同,該公司保證擁有《時空警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錄像帶發(fā)行權,但文達娛樂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確實擁有該權利,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在簽訂合同時對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是否確實擁有該權利進行必要的審查,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文達娛樂公司主觀上具有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

根據(jù)文達娛樂公司提供的其放映的《時空警察》錄像帶,其上面雖標有被告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字樣,但沒有有關部門的正式批準文號,故不屬于正式批準出版的錄像帶。有關部門亦未批準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發(fā)行過該帶。因此,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能證明該帶系由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發(fā)行,應屬于他人假冒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名義出版發(fā)行的盜版帶。時代華納公司指控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發(fā)行該帶,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時代華納公司主張文達娛樂公司放映了《護花傾情》,證據(jù)不足,亦不予認定。

根據(jù)以上理由,文達娛樂公司侵犯了時代華納公司對《時空警察》享有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時代華納公司雖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其因侵權所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但未就賠償問題提供明確的數(shù)額及根據(jù),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不予處理。時代華納公司為訴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文達娛樂公司應予賠償。時代華納公司指控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依據(jù)不足,其針對江蘇某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訴訟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做出一審判決:

(1)被告文達娛樂公司停止放映錄像帶《時空警察》。

(2)被告文達娛樂公司在《法制日報》上向原告時代華納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3)被告文達娛樂公司賠償原告時代華納公司因訴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8800元。

(4)駁回原告時代華納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各方當事人在判決后均未上訴。

案例評析

這是兩起境外影視公司提起訴訟的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案件,涉及到國內(nèi)對境外影視作品的出版、放映和出租等問題。

(1)放映、出租電影作品是否須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綜合兩案涉及的被控侵權行為,有以下三種形式:廣東某音像出版社發(fā)行原告電影作品的行為,文達娛樂公司放映原告電影作品的行為,以及融融音像制品經(jīng)銷部出租原告電影作品的行為。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fā)行其作品的,構成侵權?!?br />
廣東音像出版社復制時代華納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影作品并對外銷售,符合復制及發(fā)行這兩個構成要件,侵犯了時代華納公司的著作權,這一點應無異議。對于文達娛樂公司的放映電影作品行為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何種行為,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雖然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放映行為近似于播放,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已明確規(guī)定播放為以廣播、電視的方式傳播作品,故放映行為不應屬于播放行為。電影作品的放映是電影作品實現(xiàn)其功能的最主要的形式,是電影作品使用價值最重要的體現(xiàn),在著作權法已肯定對電影作品予以保護的情況下,不將電影作品的放映權認定為著作權人應享有的權益,與著作權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從這種行為的性質(zhì)而言,屬于為滿足公眾需求而擴散性使用作品的行為,與作品的發(fā)行行為性質(zhì)相符合,應認定屬于發(fā)行的一種形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五)項對發(fā)行所下定義中列舉了出售、出租等方式,因此并不僅限于出售和出租兩種方式,與之相關的其他使用作品的方式也應包含在發(fā)行定義之中。該項規(guī)定雖有“提供一定數(shù)量的作品復制件”的用語,但不應屬于必要條件,如出租人只將一個復制件反復出租,也應屬于該項所稱的出租行為。因此,放映行為雖未向公眾提供一定數(shù)量的作品復制件,但不能否認該行為的發(fā)行性質(zhì)。

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包括多種形式,按照一般理解,各種作品使用形式是相互獨立的,僅取得一種形式的使用作品的權利不能推定為必然獲得其他形式使用作品的權利,除非根據(jù)公認交易習慣可做出這種推定。以放映的方式使用作品,形成作品在公眾中的擴散,對權利人權利有重要影響,這種使用行為應單獨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即構成侵權。文達娛樂公司在未經(jīng)時代華納公司許可的情況下,以放映的方式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的電影作品,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在案件A中,原告雖然撤回了對融融音像制品經(jīng)銷部的起訴,但單純的出租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仍是一個值得研討的問題。根據(j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五)項的解釋,通過出租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shù)量的作品復制件屬于發(fā)行行為,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將出售與出租同歸于發(fā)行權之中,但這兩種權利是否存在區(qū)別,值得研究。一般來說,根據(jù)權利窮竭原則,銷售商出售合法復制件無需經(jīng)權利人授權,但以出租方式使用作品是否仍需著作權人授權尚無定論。電影作品的出租權受到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肯定,應視為著作權人擁有的一項獨立的權利,應受到保護。從過程上來說,銷售商對一個音像產(chǎn)品的銷售價值的使用是一次性的,銷售之后就不可能再次銷售,而對產(chǎn)品的出租是多次的,對產(chǎn)品的價值可反復使用,對產(chǎn)品所涉及的著作權的影響要大于產(chǎn)品的銷售,故銷售和出租是兩種不同權利,在權利的獲得上存在區(qū)別。銷售作品的合法復制件一般無需再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而出租著作權產(chǎn)品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單獨授權。

(2)對侵犯著作權的音像制品的發(fā)行人主觀過錯的認定。目前,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在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一般仍將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作為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在涉及電影作品的侵犯著作權案件中,被控侵權的音像制品的發(fā)行人多將與著作權轉讓方定有合同作為抗辯理由,并據(jù)此主張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如在上述兩案中,廣東音像出版社就舉證證明自己對電影作品的發(fā)行權是從美國西盟影視公司獲得的,文達娛樂公司亦主張自己與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簽訂了合同書,并約定由其保證錄像帶發(fā)行權為合法權益。然而,對于電影作品的使用者來說,僅從他人處獲得授權是不夠的,使用方亦有義務審查權利的轉讓方是否有轉讓相關權利的資格。這種義務的確定對避免侵權行為及糾紛的發(fā)生、加強交易安全來說均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而且,在電影作品的轉讓過程中,對授權資格進行審查并不困難,電影作品中一般均標有作者或著作權人,其權利主體是確定的。作品使用人在受讓權利時,如轉讓方不是作品標明的作者或著作權人,受讓方應要求轉讓方出示權利證明,了解其是否有轉讓相關作品使用權的資格。

在上述兩案中,廣東音像出版社沒有提供美國西盟影視公司有權轉讓《護花傾情》一片的證明,文達娛樂公司也未對北京市影達聲像公司是否可轉讓《時空警察》一片進行審查,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兩案被告所出示的合同缺乏權利基礎,不能成為其免責的理由。

當然,不同的發(fā)行行為所應承擔的審查義務是不同的,對于銷售行為來說,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從正規(guī)渠道進貨且銷售的是正式出版物,即使銷售的音像制品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亦可免除承擔侵權責任,無需要求其對音像制品的內(nèi)容再進行著作權上的審查。但對于出版、放映、出租行為來說,行為人行使的權利如系受讓而來,其對權利轉讓方的資格應予認真審查,不能簡單受讓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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