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在Shree Nath訴AllededBlenders and Distillers(MIPR2015(2)246)一案中擴大了搜索范圍,其中分庭制定了“同義詞理論”,以確定商標OFFICER'S之間的相似性特別和官員的選擇。法院認為,競爭商標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兩者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很可能引起欺騙。
在2016年7月8日簽署的Toyota v Mangal(CS(OS)2490/2009命令)中,德里高等法院在分析其跨境聲譽后,給予了明顯的聲譽。經(jīng)過廣泛的辯論,法院認為PRIUS作為世界上第一輛混合動力汽車的全球聲譽已蔓延到印度,以至于它是一個著名的商標。該決定的一個關鍵區(qū)別在于,盡管它未在印度注冊,但仍擁有PRIUS標志。此案也很引人注目,因為法院采用了司法通知的概念,這在商標法中是很少見的。
商標注冊局根據(jù)司法聲明發(fā)布了(非窮舉的)馳名商標清單。
名人權:名人的人格和名字權受假冒法律保護。在DM Entertainment Pvt Ltd訴Baby Gift House案(MANU / DE / 2043/2010)中,法院禁止被告出售流行偶像Daler Mehendi的相似娃娃,并裁定未經(jīng)授權將名人的個人身份用于商業(yè)用途是對名人將其個性和形象商業(yè)化的專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