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引起了廣泛關注,因為它涉及到法院認定侵權后對房地產銷售服務注冊商標的保護和責任。在再審中,最高人民法院澄清說,當商標等知識產權與產權發(fā)生沖突時,是否應當責令當事各方停止使用該商標。應基于誠信原則并考慮到公共利益。法院認為,威孚公寓樓的名稱已被當?shù)孛裾块T批準。此外,居民在該綜合樓居住了多年,沒有證據(jù)證明他們在首次購買時是否知道該建筑物的名稱侵犯了所引用的商標。終止對“ Star River”的所有使用都會在商標所有者的利益與公眾或居民的利益之間造成失衡。結果,法院沒有下令完全禁止使用“星河花園”,但裁定尚未開發(fā)和出售的建筑物不得使用該名稱。判決保護商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擁有人的利益,同時將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最小化–突出了司法指導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