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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違反著作權合同民事責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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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除了有損害事實之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F兩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和他方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是構成違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客觀要件。例如,因作者未按約定的日期將書稿交付圖書出版者,既造成出版者違反和印刷廠的約定而賠償?shù)膿p失,也造成圖書不能按時發(fā)行失去市場導致的損失。這種因果關系就具備了賠償?shù)臈l件。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并非由對方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所致,則違約人不敢擔賠償責任。

(2)行為人的過錯是構成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過錯,是指不履行合同的當事人的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違反合同的義務會給對方造成損失,而以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過失,是指違約人對違反合同行為的后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有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損失的后果。在民法中,違約人無論故意或過失,都同樣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比如,出版者和作者簽訂了出版合同,但因征訂數(shù)少、利潤不高而不印刷發(fā)行作品,出版者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造成著作權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可能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對這種情況,《民法通則》第113條與《合同法》第1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法律對因違反合同義務而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也規(guī)定了一定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114條與《合同法》第11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時,應當及時釆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我國社會主義民法的公乎和誠實信用原則,既是社會主義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因此,如果受害方當事人對其損失有條件防止擴大,卻聽之任之,則屬于主觀上有過錯,所以法律規(guī)定他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根據(jù)民事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qū)Ψ匠袚`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此,如果違反著作權合同義務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那么首先應當由違約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然后再由違約的一方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比如,作者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身體傷害,不能按約定向出版者交付書稿,造成出版者的經(jīng)濟損失,則作者應先向出版者賠償損失,然后再向侵權行為人追償。按照這一原則,《民法通則》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他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這一規(guī)定,也是民事活動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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