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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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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他人達成的有關著作權人授權該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合意。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一方當事人稱之為許可人,獲得授權而使用的一方當事人稱之為被許可人。除了法律規(guī)定在某些條件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之外,凡使用他人作品,應該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又稱為作品許可證交易,從理論上來看,它具有諾成性、雙務性、有償性的特征。許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權合同中應用廣泛、意義重大的一類合同,是大多數著作權人實現其著作財產權的主要方式。

許可使用合同與其他種類的著作權合同相比較具有自身的特征:第一,許可方是合法地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被許可方可以是任何有意使用作品的人;第二,通過合同被許可人獲得的是對作品的使用權,其使用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進行;第三,被許可人通過合同不僅獲得使用作品的權利,同時也承擔了應當使用作品的義務,即使用作品是權利義務的統一,這是許可使用合同與其他著作權合同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出版者的首要義務是發(fā)表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31條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日本法規(guī)定出版者在交出原稿后的6個月出版,在法國則依靠行業(yè)慣例,在丹麥為兩年(音樂作品為4年)。相當多的法律特別規(guī)定不履行義務的將受到取消合同的處罰,東歐國家還規(guī)定,出版者在合同解除后,還要付給規(guī)定的報酬。葡萄牙法要求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出版者負責不斷重印作品,使市場不缺少復制晶,否則就要支付罰金。之所以將使用作品視為被許可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基于許可人的經濟利益和實現作品的價值這兩點理由。后一點體現了知識產權的精神性與社會性特征。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根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性質的特點,規(guī)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是指被許可人獲得的是哪一種著作財產權、具體而言,是指復制權、發(fā)行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所謂專有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只授予某人使用其作品,從而該使用人取得對該作品的專有使用權。著作權人不得將該作品在授權使用期限內再授權第三人使用。著作權人在合同有效期間又授權第三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的,被許可人可起訴著作權人違反合同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專有使用人不僅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取得的權利,而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制止他人對專有權利的侵害,即進行訴訟。例如,圖書出版者與作者約定,享有該作者某一作品10年的圖書專有出版權,在這10年期限內,出版部門有權禁止他人出版該作品。非專有使用權是在一定期限內著作權人授予某人使用作品后,還可以將該作品再授予第三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權就屬于非專有使用權,例如,畫家將自己的畫交由某畫廊展覽,合同規(guī)定畫家可以隨時將畫取回或者換到別處畫廊展覽,該畫廊并不享有專有展覽權。使用作品的人取得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由著作權人同使用作品的人在合同中約定。

(3)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許可使用的范圍是指被許可的著作權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現為作品復制發(fā)行范圍、播放范圍等。例如,著作權人只許可出版社在甲國出版發(fā)行其作品,則出版社不能去乙國出版,也不能將其在甲國出版的作品輸出到乙國去,否則即構成違約行為。許可使用的期間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著作權在時間上的效力。1991年《著作權法》曾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規(guī)定了10年的期限上限,2001年《著作權法》則刪去了上述規(guī)定,而將之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關于期間的約定更顯得重要。

(4)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法。根據2001年《著作權法》第24條的規(guī)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目前,法定的付酬標準按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等相關文件執(zhí)行。當然,法定付酬標準只是規(guī)定了最低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高于規(guī)定標準的報酬。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三)幾種常見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1.圖書出版合同

圖書出版合同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最常見的一種合同形式,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c廣義的圖書出版合同還包括合作出版合同、報刊刊登作品合同、約稿合同等。在此所指的是狹義的圖書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圖書出版合同主要是作者和出版社之間簽訂的出版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通過訂立出版合同,有助于提高著作權人的創(chuàng)造性和積極性,促進有益社會的作品盡可能廣泛、及時地傳播,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公平競爭的機制,防止糾紛和及時解決糾紛。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是指“智力作品的作者或者繼承人許可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約定的條件表演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表演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書面形式。但表演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必須征得權利人的許可,表演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不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在表演過程中應表明作品的名稱、作者的姓名。

3.錄制合同

錄制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錄制者訂立的關于制作作品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合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9條的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對錄音錄像制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其作品的合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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