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排除普通法院及民間爭議解決機制決定知識產權效力的可能性,將這項權力賦予專門的行政機構或者司法機關。例如,在專利領域,我國專利復審委員會( Patent Re - examination Board)、奧地利專利效力審查辦公室(Nullity Department of the Patent Office)、巴西國家工業(yè)產權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智利國家工業(yè)產權局(NationalIndustrial Property Institute)、德國聯(lián)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 inMunich)、墨西哥專利局(Mexican Patent Office)、韓國知識產權局(Korean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等都是國家知識產權立法明確規(guī)定處理專利效力問題的專門機構。因此,如果允許私人機構來決定相關知識產權效力,無疑將損害國家將這類權利的審查集中于相關機構的公共政策。事實上,在這些國家,連普通法院都不享有對知識產權效力審查的權力,在遇到權利效力問題時要中止審理程序,將相關請求交予法定專門機構,待處理結果出來后才能恢復相關的訴訟。由此,反對者認為,普通法院都無權處理的問題,私人性質的仲裁何以能涉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