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場商標侵權案中,廣東嘉寶莉認為,浙江嘉寶莉的存在,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浙江嘉寶莉是廣東嘉寶莉的子公司,嚴重的干擾了消費者的判斷。 隨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了解, “嘉寶莉”商標于1997年由嘉寶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該公司位于廣東,主要從事涂料生產和銷售。該公司曾于2006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而浙江嘉寶莉涂料有限公司原是一家名為金華嘉寶莉涂料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在2006年更名為浙江嘉寶莉涂料有限公司。 廣東嘉寶莉認為浙江嘉寶莉采取“搭便車”的方式,惡意注冊包含嘉寶莉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在長沙地區(qū)長期銷售侵權產品,損害了廣東嘉寶莉的利益。
其實,廣東嘉寶莉告浙江嘉寶莉商標侵權并不是第一次了。

2009年,廣東“嘉寶莉”就曾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浙江“嘉寶莉”告上法庭。狀告浙江嘉寶莉在其網頁、產品包裝及推廣手冊上使用“嘉寶莉”文字,要求其停止使用“嘉寶莉”作為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當時法院判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判令浙江嘉寶莉規(guī)范使用“嘉寶莉”文字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不過被告除了刪除廠房上的商標外,未做其他改變。
2010年廣東嘉寶莉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狀告浙江嘉寶莉商標侵權。廣東省高院對廣東“嘉寶莉”與浙江嘉寶莉(簡稱)馳名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佛山中院一審判決,認為浙江嘉寶莉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并作賠禮道歉。同時要求,浙江嘉寶莉今后不得違反規(guī)定簡化或者突出使用“嘉寶莉”、“浙江嘉寶莉涂料”文字。
2014年11月20日,廣東嘉寶莉在長沙中級人民法院狀告浙江嘉寶莉商標侵權,索賠100萬元。其主要原因是因為長沙是浙江嘉寶莉的主要市場,已經對廣東嘉寶莉在長沙市場的銷售形成了很大沖擊。
原告認為,“嘉寶莉”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譽度,浙江嘉寶莉的行為屬于惡意登記注冊使用包含“嘉寶莉”字號的企業(yè)名稱,還在產品包裝、廣告宣傳中突出使用“嘉寶莉”,這種“搭便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
對此,被告稱,自己的確在產品包裝、官網等處使用過“嘉寶莉”的字樣,但沒有單獨使用,而是以“浙江嘉寶莉涂料有限公司”的字樣出現,因此不存在侵權行為。
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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