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蘋果又雙叒起訴高通了,這是兩家的第三輪對壘,一路從美國打到中國,接下來戰(zhàn)火還要蔓延到英國。據報道,英國的案子其實早在一月份就提起訴訟了,只是比來因重新起訴才進入公眾視野。現(xiàn)在,歐盟和臺灣也盯上了高通。
高通是給高端智能手機提供系統(tǒng)級芯片公認的業(yè)界巨頭,實際掌控著整個LTE市場。其他公司和多國政府都曾指控高通濫用其市場地位,如今蘋果則直接劍指高通同時“撈雙份”(double-dipping)、既賣芯片又收取專利費的“不正當”收費模式。
蘋果的邏輯:昂揚收費阻礙行業(yè)發(fā)展
本年一月份,蘋果就已起訴高通,聲稱高通開展不正當業(yè)務,并不法扣留原本在韓國的反壟斷調查后承諾退還給蘋果的10億美元專利費。
本輪起訴的底氣則主要源自上個月美國最高法院對“Impression Products Inc. v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一案的裁決。法院宣判,專利方在出售其產品后,產品自己成為購買方的私有財產,包孕擁有這一產品所帶來的所有權利與好處,銷售行為終止了與該產品相關的所有專利權。
因此,蘋果旨在叫停高通“沒有授權協(xié)議就沒有芯片”(No licence, no chips)的雙重收費模式,而這一直是高通豐厚利潤的根源。
去年,高通出售芯片的營收是154億美元,利潤為18億美元。乍一看這個利潤率無可厚非,然而高通更大的利潤來源是芯片專利的授權,去年光靠賣專利獲得的收入就達到76.6億美元,這塊的利潤更是高達65億美元。蘋果方面指出,數(shù)據反映出高通專利費的比例遠高于業(yè)內尺度,這種收費模式更有利于高通鞏固其壟斷的市場地位。
高通的專利(Licensing Profit)收益比年看漲。圖片來源/彭博社
此外,這種模式倒霉于創(chuàng)新。新款iPhone手機的價格一年比一年高,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設備各方面性能的提升,如屏幕質量、相機性能和電池壽命延長。但是,由于高通專利費的計算方式,無論設備的性能提升是否與高通技術有關,蘋果都必需支付整機價格的特定比例。
簡而言之,每一次蘋果想要通過創(chuàng)新推出更好產品時,它就必需給高通交更多錢。如果消費者買了256G而不是128G的設備,蘋果要“上繳”給高通的費用也會更高,甚至于在某些情況下,蘋果最貴的型號需要支付的專利費是其他更廉價手機廠商的9倍。自然,這筆錢終歸還是要落到消費者頭上。
關鍵在于,在iPhone最早的型號還沒有太多額外功能的時候,專利授權協(xié)議或許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隨著現(xiàn)在設備上應用的技術越來越多,iPhone中“i”的比重越來越大,“phone”就逐漸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高通的辯駁:專利費有助于鼓勵創(chuàng)新
按照法庭文件的記述,高通指出本身“素質上是辦事于整個移動行業(yè)的研發(fā)引擎”,指出它投資了數(shù)十億美元來提高無線網絡和手機的性能,因此認為有理由在售賣芯片以外實行嚴格的授權模式。
面對蘋果的炮火,高通也毫不客氣,指出蘋果以不正當方式唆使其供貨商拖欠該支付的專利費,好比富士康,導致高通不得不下調營收預期,每季度減少10億美元。同時,高通也在起訴蘋果的合約制造商。
當前,高通的許可證超過三百個,其專利庫里更有逾十萬項專利。高通主張,任何嘗試修改專利權用盡制度、限制各方合約自由的行為都可能對合作關系帶來不須要的破壞,有損行業(yè)慣例,并損害高通這種創(chuàng)新巨頭獲得與投資相符的回報的能力。
高通還指責蘋果故意限制了iPhone7里高通芯片的性能,以此來跟英特爾基帶芯片的性能相匹配。在使用高通芯片的iPhone表示出比英特爾芯片更好的性能時,蘋果還堅稱兩者“沒有明顯不同”。iPhone7也是多年來蘋果第一次沒有在全線產品中使用高通的芯片。
大企業(yè)之間的專利糾紛早已屢見不鮮。早在六年前,微軟就被爆料從安卓設備中獲得的專利費高于出售自家智能手機的利潤。本年4月,仲裁判高通向黑莓返還8.15億美元專利許可費,并在5月份最終達成9.4億美元的和解協(xié)議。
近年來,高通一直因涉嫌壟斷而麻煩不停。兩年前,在長達14個月的反壟斷調查后,高通在中國被罰近10億美元。去年12月,韓國在為期3年的調查后對高通處以8.5億的巨額罰款。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指出高通有“不正當?shù)纳虡I(yè)模式”,通過其業(yè)務來實行壟斷。美國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同樣指責高通憑借不法手段支配芯片市場。
法律糾紛不停的高通在世界各地都不得安定,案件還往往都以它被判處罰款或向購買方返還費用告終。蘋果的訴訟如果得到美國聯(lián)邦法院支持,不但很有希望得到賠償,還可能鞭策高通收費模式的改變,好比調低提成比例,甚至讓專利費真正成為過去時。這樣,成本降低就可能讓蘋果擴大盈利空間或調低設備價格,從而帶動投資者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