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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中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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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條第1款(八)后半句規(guī)定,“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從文義來看,“其他不良影響”應是不同于道德風尚的影響。然而實務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法院時常把道德風尚的負面影響認作“其他不良影響”。前文“資本家 CAPITALIST”、“ DANDY”和“鄉(xiāng)巴佬”的裁判意見,便是如此。嚴格講,這種便宜行事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其他不良影響”按理應理解成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負面影響,而不應具有道德風尚的內(nèi)涵?!渡虡藢彶橹改稀?005指出,“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以下情況也屬于不良政治影響:標志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例如,不包含臺灣地區(qū)的中國地圖,有損祖國統(tǒng)一;標志使用“福爾摩沙”,此為殖民主義者對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稱謂);標志含有具有政治意義的數(shù)字等構成(例如,918,911);標志整體或部分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例如,“拉登”);標志帶有種族歧視性(例如:“黑鬼”;“ Honky”白鬼子)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如果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也屬于“其他不良影響”。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以及它們不同教派分支。民間信仰主要包括媽祖等民間信仰。在“其他不良影響”條款下,以下宗教信仰相關標志適用類似于國家名稱等特殊標志的法律保護: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例如,觀音;媽祖等);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例如麥加、雍和宮等);宗教的教派、經(jīng)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此外,根據(jù)《商標審查標準》,“其他不良影響”條款對以下標志也予以特殊保護: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對特定私人利益產(chǎn)生的不良影響,則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1款(八)所謂的“其他不良影響”?!秾徖砩虡耸跈啻_權糾紛的司法意見》明確指出,“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于商標法已經(jīng)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對何謂“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也舉數(shù)例說明。
如果標志整體或部分地同政治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可因具有不良影響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例如,“毛大爺 maodaye”(指定商品項目34類香煙、雪茄煙、煙絲、嚼煙等),依照字面意思是指姓“毛”的長者。然而,在沒有上下文或其他因素可確定另有指代對象時,社會公眾自然會聯(lián)想到已故國家主席毛澤東。為此,法院認定文字商標“毛大爺 maodaye”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又如,將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足以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例如,魯迅長孫周令飛曾試圖將“魯迅”申請注冊用于第33類黃酒、米酒等商品。商標局駁回申請,認為魯迅是我國杰出的思想家和文學家,作為商標使用具有不良影響。另,某人以“冰心”申請商標注冊用于第3類白酒、米酒、葡萄酒等商品。法院認為,“冰心”是我國著名作家謝婉瑩的筆名,她是我國現(xiàn)代著名的文學家,享有海內(nèi)外的威望,為維護我國文化傳統(tǒng)、社會公共利益,尊重冰心先生,不宜核準注冊為商標,“冰心”注冊使用到白酒、黃酒之類的商品上,易產(chǎn)生“其他不良影響”。
如果標志具有宗教含義,用于世俗社會可能會傷害相關信徒的宗教情感的,則可認定“具有其他不良影響”。例如,1997年8月22日,上海城隍珠寶總匯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城隍”商標。作為國有企業(yè),上海城隍珠寶總匯于1997年10月24日被批準整建制地歸并給上海城隍廟第一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并于同年注銷。2009年6月8日,上海城隍廟第一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上海城隍珠寶有限公司,而“城隍”商標于2010年核準注冊,核定商品項目為第14類“寶石、金剛石、珍珠(珠寶)”等。該公司旗下的“城隍”珠寶品牌,曾先后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商業(yè)名牌”“中國珠寶首飾業(yè)馳名品牌”等多項榮譽。中國道教協(xié)會認為“城隍”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2001〕第十條第1款第(八)項,請求宣告其無效。所謂“城隍”,“城”原指挖土筑成的高墻,“隍”原指沒有水的護城壕。我國古代傳統(tǒng)民間信仰認為與他們的生活、生產(chǎn)安全密切相關的事物都有神在,于是“城”和“隍”被神化為城市的保護神。后來,道教把城隍納入神系,作為剪除兇惡、保國護邦之神,“城隍神”逐漸成為古代漢民族宗教文化中普遍崇祀的重要神衹之一,主要由有功于地方民眾的名臣和英雄充當,供奉于“城隍廟”中?!俺勤颉背绨菔⑿杏谥袊?、越南、朝鮮半島,也見于其他華人、越南人、朝鮮人聚居地。
本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雖然“城隍”具有“護城河”等含義,但“城隍”也被用來指代道教的特定神靈。在此情形下,將“城隍”作為商標加以使用,將對信奉道教的相關公眾的宗教感情產(chǎn)生傷害,并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違反了《商標法》2001)第十條第1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雖然應當考慮相關商業(yè)標志的市場知名度,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yè)標志區(qū)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jīng)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但這種尊重不應違背商標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使爭議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甚至曾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也不應因此而損害法律規(guī)定的嚴肅性和確定性。
另一方面,法院又承認標志本身含義帶有不良影響,可因為持續(xù)使用而淡化,不再有“不良影響”。例如,“酒鬼 JIUGUI及圖”注冊商標,自1988年即在酒類商品上使用,經(jīng)使用獲得國內(nèi)國際多項榮譽,2000年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法院認為,“酒鬼”雖有“酗酒且經(jīng)常喝酒的人”等含義,但爭議商標使用多年并獲得系列榮譽,無證據(jù)表明在消費者中產(chǎn)生了不良影響,不違反《商標法》2001)第十條第1款(八)。本案裁判意見不意味著法院要求有證據(jù)表明在消費者中產(chǎn)生不良影響,方才適用“其他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否則,“毛大爺”案、“冰心”案的判決意見將無法解釋。這只表明法院傾向于維護多年使用而具有良好聲譽的商標。
此外,為遏制不當?shù)纳虡松暾埿袨?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法院近年來創(chuàng)新地把“其他不良影響”解釋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例如,紀某在2002-2003年兩年內(nèi)相繼申請注冊160多件商標,包括:“彪馬PUMA及圖”、“圣羅蘭YVESSAINTLAURENT及圖”;“花花公子 PARTYBOY”;“夢特嬌MONTAGUT及圖”;“金利來 GOLDLION及圖”;“勞斯萊斯 ROUSI REISI“SK-2”;“雅芳AVON";“法拉利 FERRARI”;“路透社 REUTERS”等。法院認為,紀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大批量申請注冊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但無實際使用意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會導致對我國經(jīng)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當然,這種做法更多是權宜之計。本案中,倘若紀某只申請有上述商標之一的話,法院若評價其行為為“其他不良影響”則顯得有些牽強。然而,紀某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并不取決于數(shù)量,而決定于其行為的本質(zhì)特征。紀某行為的可責性不在于申請多件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而在于沒有實際使用意圖而申請注冊商標。由于,我國商標法并沒有要求申請人必須具有實際使用商標的意圖,因此,這也可看作法院企圖以“其他不良影響”來彌補這一制度的缺憾。當然,只能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實際上,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而適用“其他不良影響”條款,已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告是法律適用錯誤。對上述商標搶注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又曾判定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2001]第四十一條第1款(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1款)。同時,為遏制自然人無使用意圖的申請注冊商標行為,商標局2007年出臺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yè)執(zhí)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jīng)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nóng)副產(chǎn)品為限”?!渡虡朔ā返谄邨l還籠統(tǒng)地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卻未規(guī)定違反的法律后果。如此種種解決方案,真可謂“九龍治水”。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商標法未來修訂應該將真實使用意圖列為商標核準注冊的前提條件,對違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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