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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知識產權法院“三審合一”模式的可行性分析及實現(xiàn)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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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xiàn)行知識產權法院暫未將刑事案件納入管轄范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審合一”模式無法逾越,尤其我國已經進行了十幾年的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審判體制改革試點。畢竟知識產權法院建設剛剛起步,現(xiàn)行做法既解決了主要矛盾,又不至于對現(xiàn)存知識產權審判組織造成太大沖擊,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過渡性做法,但是從長遠考慮,“三審合一”模式仍然具備可行性,而且更加符合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改革的終極目標。
(一)我國具備推行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審判體制的實踐經驗和現(xiàn)實基礎
知識產權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同一知識產權違法事實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不僅訴訟效率低下,而且不同執(zhí)法部門在裁判尺度的把握上可能無法做到統(tǒng)一,以至于影響最終審理結果的公平公正,降低司法公信力。再者,知識產權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其中較大比例屬于專業(yè)技術性案件,僅僅具備法學背景的普通法官對此類案件一般缺乏自主獨立判斷能力,對外界司法鑒定組織的依賴性較強。因此,整合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統(tǒng)一裁判尺度成為我國現(xiàn)階段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1995年,上海吉列公司就其“飛鷹”商標糾紛一案,分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不正當競爭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浦東法院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授權,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庭聯(lián)手刑庭、行政庭就這三起連環(huán)案進行審理并分別做出裁決。受該案啟發(fā),1996年經上海高院批準,浦東法院正式開啟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審合一”審理模式,即由知識產權庭統(tǒng)一審理轄區(qū)范圍內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鄭成思贊譽其為“浦東模式”。隨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綱要(2009—2013)》及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均涉及建立統(tǒng)一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綜合審判庭,并在全國部分法院開展試點工作,在“浦東模式”之后,“西安模式”“福建模式”“珠海模式”“武漢模式”“重慶模式”等新的審判模式逐漸在實踐中被推廣開來。總體來看,上述試點模式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為了降低改革阻力,將知識產權民事與行政案件歸同一個審判庭,暫不涉及刑事案件,即“二審合一”,如福建模式;二是以綜合性審判組織統(tǒng)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即“三審合一”,大部分試點法院采取此模式。在具體操作中,一方面,或者成立常設性知識產權庭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如浦東模式),或者吸收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官成立臨時性合議庭統(tǒng)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如西安模式);另外,或者將三類知識產權案件僅集中在基層法院(如浦東模式),或者將“三審合一”模式拓展至二審案件(如武漢模式),制度設計靈活實用,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雖然上述試點模式根據(jù)具體法院機構設置和司法實踐差異在運作過程中有所調整,但是已經積累了諸多寶貴經驗,將來選擇適當時機推行知識產權審判的“三審合一”是完全可行的。
(二)“三審合一”模式符合節(jié)約訴訟資源、統(tǒng)一裁判尺度的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改革方向
當前知識產權法院尚未將刑事案件納入管轄范圍,主要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結合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實踐,刑事案件較少,基于司法體制改革的穩(wěn)定性與漸進性,暫時將其排除在外。據(jù)統(tǒng)計,2012—2014年,刑事案件約占全國知識產權案件數(shù)量的10%,且范圍較為分散。就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家知識產權法院而言,前者由于地域原因,審理案件以行政案件為主,后兩家專門法院以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為主要受案范圍,因此當前實施的民事、行政案件“二審合一”模式基本可以滿足現(xiàn)實需求,且與三家法院原有案源分布和組織機構設置銜接順暢,改革阻力較小。二是刑事案件與民事、行政案件在制度設置、價值目標、管轄權劃分等方面差異明顯,且需要與公安、檢察等多部門合作,將其納入知識產權法院的時機尚不成熟。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相關規(guī)定,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這與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主要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相互沖突,如果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之初即開展“三審合一”集中審理模式,勢必造成原有秩序結構陷入混亂之中,進而影響知識產權審判向專業(yè)化、集中化的順利過渡。
畢竟我國知識產權法院建設剛剛起步,現(xiàn)行做法可以實現(xiàn)與原有審判組織的良好過渡,但是從長遠考慮,“三審合一”模式更加符合節(jié)約訴訟資源、統(tǒng)一裁判尺度的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改革方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包括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這有可能造成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按照現(xiàn)行做法,知識產權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和認定民事責任分別由地方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分開審理。于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可能出現(xiàn)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須移送地方法院先行審理,追究刑事責任,然后再由地方人民法院送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確定民事賠償,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甚至可能出現(xiàn)當事人為了爭取基層法院管轄權,將普通民事案件激化為刑事案件的極端情況;并且,同一個侵權行為,由地方人民法院和知識產權法院分別審理,由于不同法院對專業(yè)問題、證據(jù)問題等標準把握的不同,甚至可能出現(xiàn)相反的判決,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法院探索知識產權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已經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再加上知識產權法院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日益成熟,未來實現(xiàn)“三審合一”的知識產權審判大格局,并不存在制度障礙。
(三)我國臺灣地區(qū)智慧財產法院的成功運作經驗可以為我們提供可資借鑒的改革樣本
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我國內地與我國臺灣地區(qū)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當前,理論界對于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多集中于美國、歐盟等西方國家,鮮有對我國臺灣地區(qū)知識產權制度的系統(tǒng)研究。知識產權制度肇始于西方發(fā)達國家,學習西方先進知識產權理論自然無可非議,但是脫離一個國家的國情單純談論法律制度的優(yōu)劣毫無意義,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理論自然彰顯國際知識產權理論的最新成就,但是未必能夠適應我國的文化土壤。祖國大陸與我國臺灣地區(qū)本處一國,其文化傳統(tǒng)和法律背景相似,縱觀我國臺灣地區(qū)知識產權制度的發(fā)展進程,無不體現(xiàn)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與本地區(qū)保護實踐相互融合的特點,尤其是其大膽借鑒版權體系制度精髓的做法值得探討研究。近年來,我國臺灣地區(qū)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大為改觀,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的成功昭示其制度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而對這種合理性的研究一直未被我國學界所重視,存在較大的研究空間。
為了適應知識產權事務日益增長的社會現(xiàn)實,滿足本地區(qū)經濟貿易發(fā)展的需要,我國臺灣地區(q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開始進行大規(guī)模的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改革,最終形成獨具特色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自此具有我國臺灣地區(qū)特色的知識產權司法制度開始運轉起來。此次變革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徹底改變了原有的司法二元制,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法院”同時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從而縮短案件審理時間,這種“三位一體”的審判新制為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切實保障知識產權做出了有益的嘗試。自此,經過積極反復的論證和探索,我國臺灣地區(qū)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最終由“二元制”過渡到“三位一體制”,實現(xiàn)了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成為亞洲繼泰國、日本和馬來西亞之后第四個單獨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地區(qū)。自2008年7月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至今,在案件審理效率與質量方面都有不俗表現(xiàn),智慧財產法院的低上訴率和高上訴維持率被認為是專業(yè)法院成功的象征。另外,我國臺灣地區(qū)智慧財產法院在運作過程中所采納的一些特色司法制度也逐漸為我國內地法院所借鑒并予以發(fā)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0日發(fā)布的《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以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4日出臺的《知識產權審判保密令制度(試行)》,上述兩個法律文件中涉及的技術調查官和保密令制度在2008年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初即付諸實施,并取得良好的實踐效果。我國臺灣地區(qū)2008年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改革的初衷與我國內地基本相似,原有訴訟體制飽受效率低下、缺乏自主判斷能力、裁判標準不一之詬病,智慧財產法院在八年實踐中雖然同樣存在質疑,但是成績有目共睹。我國臺灣地區(qū)與我國內地法源相通且面臨的困境大體相同,海峽兩岸具有相同的文化傳統(tǒng)和法律背景,近年來我國臺灣地區(qū)知識產權制度在權利人保障、訴訟程序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尤其是其在“三審合一”制度推行過程中取得的成功經驗,為我們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供我們研究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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