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3日,浙江省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jù)群眾舉報,依法對瑞安市隆源鞋廠的生產場所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查獲了涉嫌侵犯德國阿迪達斯——薩洛蒙有限公司圖形商標(三條白道)專用權的運動鞋744雙。 經查,當事人自2002年4月13日開始生產帶有三條白道圖形商標的運動鞋,至案發(fā)日止,共生產運動鞋64544雙,已銷售63800雙,銷售單價8元/雙,成本價格7.2元/雙,銷售額共計510400元,現(xiàn)場扣留744雙,價值5356元,非法經營額為515756元,獲利51040元。 圖形商標(三條白道)是德國阿迪達斯——薩洛蒙有限公司使用在鞋、運動鞋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浙江省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瑞安市隆源鞋廠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第(1)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jù)《商標法》第53條規(guī)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對現(xiàn)場扣留的744雙運動鞋予以沒收銷毀; 3.罰款人民幣7萬元,上繳國庫。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與商標顯著特征有關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 商標的“顯著特征”( DISTINCTIVE CHARACTER,《巴黎公約》的提法)也稱“顯著性”( DISTINCTIVENESS,《rRPs協(xié)議》的提法),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數(shù)字、顏色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具有能夠區(qū)別不同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特征。有人認為,商標權與其他知識產權的最大不同就是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是識別產品的方式( A MANNER OF IDENTIFICATIONS OFGOODS),而專利權、版權是授予使用上的獨占(壟斷)權( TO GRANT EXPLOITATION MONOPOLIES)。商標的顯著特征可以分為固有顯著特征和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特征。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特征是指原本具有敘述性的標志,或者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經過使用,獲得“第二含義”( SECONDARY MEANING),起到商標的區(qū)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使公眾能夠將該標志所有人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區(qū)別開來。《巴黎公約》第6條之5(3)規(guī)定:決定一個商標是否符合保護條件必須考慮所有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該商標已經使用的時間長短。TRⅣS協(xié)議第15條第(1)項規(guī)定: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qū)分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成員亦可根據(jù)其經過使用而獲得的顯著性,確認其可否注冊。 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商標專用權保護的靈魂,它的強度不僅直接決定商標能否注冊,而且決定商標保護范圍的大小。國際保護工業(yè)產權協(xié)會(API)認為商標的顯著特征取決于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和任意性、商標使用及其廣告促銷的規(guī)模和長短、商標的聲譽等。歐盟法院在一則判例中列舉了認定商標是否獲得顯著特征的相關要素,即:商標的內在特性,包括商標是否包含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敘述成分;商標的市場份額;商標使用的強度、廣度及時間長短;廠商宣傳促銷該商標的投入;公眾通過該商標認識商品或者服務產自特定廠商的比例;工商會及其他行業(yè)組織的聲明。商標的顯著特征不是絕對的和一成不變的,商標可能獲得、提高但也可能喪失顯著特征,這取決于商標所有人或者第三人對商標不同的使用方法。顯著性弱的商標經過長期、持續(xù)、大量的使用,如果能夠深入人心,使相當多的消費者對其取得認知并將其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與特定的商業(yè)來源聯(lián)系在一起,同樣可以獲得絕對顯著性,成為事實上的強商標。 本案中,圖形商標(三條白道)由三條等距離的平行斜線帶組成,實際使用中,位于最容易吸引消費者視線的鞋的上部(在系帶和鞋底之間),并通過與該部位的顏色差異而彰顯。雖然 ADIDAS公司的中文網站出現(xiàn)了 ADIDAS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 ADI DASSLER先生“并將他多年來制鞋經驗中,得到利用鞋側三條線能使運動鞋更契合運動員腳型的發(fā)現(xiàn)融入設計的新鞋中”的內容,但這并不影響對圖形商標(三條白道)專用權的保護。究其原因,一方面圖形商標(三條白道)并不是僅為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須有的商品形狀;另一方面,也是主要方面,圖形商標(三條白道)經過 ADIDAS公司廣泛持續(xù)的宣傳和使用已經成為消費者識別該公司產品的顯著性標志,其客觀上具有的功能性作用已經不重要了。自從第一雙帶有圖形商標(三條白道)的運動鞋于1949年問世以來,便被頻繁地使用于 ADIDAS公司的各種產品之上,尤其是鞋類產品。 ADIDAS公司一直在廣告和宣傳中突出顯示該標志的識別性。1952年開始,在鞋類產品的內標上加入“ THE MARK( OR BRAND) WITH THREE STRIPES"。大約1960年左右,大多數(shù)的鞋類產品的外包裝盒上開始標注口號“ THE BRAND WITH THE3STRIPES”。據(jù)統(tǒng)計,1994年,全球共銷售2800萬雙帶有圖形商標(三條白道)的運動鞋,銷售額達到了5320萬英鎊。在中國, Adidas公司設立了 ADIDAS(蘇州)有限公司,進行了大量廣告宣傳,贊助了多項體育賽事,在各大中城市設立了產品專柜,在消費者中享有較高聲譽,以致于 ADIdAS公司的產品成為一種特殊的地位象征,被譽為“勝利的三條線”。侵權人雖然辯稱在鞋上使用的三條白道是本商品的通用圖形,卻舉不出確鑿證據(jù),而且,三條白道圖形的使用部位、排列方式和顏色組合均與 ADIdAS公司產品使用圖形商標(三條白道)的方式基本一致,可以判斷二者構成近似商標,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定性準確、處罰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