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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最高法院關于糖果商品商標的案件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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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件2019hu11787)最近根據(jù)舊《商標法》第6(1)(7)和7(1)(10),7(1)(11)條在商標無效訴訟中駁回了上訴(頒布之前) (現(xiàn)行法律于2016年2月29日生效),基于缺乏獨特性以及潛在的消費者與另一方已分別在韓國得到“明顯認可”的商標的混淆,提供了拒絕的絕對和相對依據(jù)。

吉利姆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姆”)成功注冊了蜂蜜黃油杏仁產(chǎn)品的“商標A”,并已將其用作其產(chǎn)品的包裝,而在吉利姆的蜂蜜黃油杏仁產(chǎn)品成為熱門產(chǎn)品之后在市場上,Murgerbon將其先前的蜂蜜黃油杏仁包裝(如上所示)更改為“商標B”,并注冊為其商標。
回顧Gilim和Murgerbon的糾紛,1)2018年7月,Murgerbon提交了針對其注冊商標A的待決商標B的權利范圍的防御性確認審判(案例2018dang2243);2)2018年11月,Gilim針對商標B提起了無效審判,聲稱商標B與商標A相似(案例2018dang3699);3)2018年12月,Murgerbon對商標A進行了無效審判,聲稱注冊商標A無效是因為該商標缺乏顯著性(案例2018dang4034)。
關于權利范圍的防御性確認審判,這是一項跨部門的行政審判,旨在確定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商標是否屬于注冊商標的范圍,知識產(chǎn)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駁回了上訴。該案件表明商標B在商標A的范圍內(nèi),Murgerbon對該決定提出上訴,韓國專利法院確認了知識產(chǎn)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商標B在商標A的范圍內(nèi)(上訴案2019huh2868) 。
關于商標B的無效審判,知識產(chǎn)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裁定注冊商標B與注冊商標A相似,因此無效,Murgerbon向?qū)@ㄔ禾崞鹕显V,專利法院還確認了該判決,聲稱“這兩種商標都會對普通消費者造成產(chǎn)品原產(chǎn)地的混淆和誤解,并且由于兩種商標都相似,因此注冊商標B的商標和專用商品相同?!保ㄉ显V案件2019huh2851)
最后,Murgerbon針對Gilim的注冊商標A提起了無效審判,聲稱該商標缺乏獨特性,并因承認獨特性而被駁回。Murgerbon向?qū)@ㄔ禾崞鹕显V,并補充說缺乏獨特性的說法是,這會引起他人與知名的在先使用商標的混淆,但該證據(jù)未被承認,因此敗訴(上訴案2019huh2837)。墨爾本(Murgerbon)向?qū)@ㄔ旱牟脹Q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19hu11787)。
在知識產(chǎn)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上詳細審視針對Trademak A的無效審判后,Murgerbon認為,基于第6條第1款第3項和第6條第1款缺乏特色,注冊商標A無效。但是,在舊的《商標法》第7條)中,Murgerbon在專利法院僅針對第6條第1款第7項缺乏獨特性提出了爭議。Murgerbon在專利法院進一步提出了新的論點,即注冊商標A與其他人熟知的在先使用商標(以下稱為“在先使用商標”)相似,并且可能導致原產(chǎn)地混淆根據(jù)舊《商標法》第7(1)(10)和7(1)(11)條。
下一節(jié)將仔細研究專利法院和最高法院關于注冊商標A無效審判的裁決。
專利法院和最高法院關于注冊商標A無效宣告的決定>
專利法院的裁決
專利法院裁定,注冊商標A是暗黃色液體在淺六面體圖形上流動的混合物,描繪的是黃油塊,從整體上看,蜂蜜和黃油在一起流動,而底部則是杏仁堆積起來,上面有3個蜜蜂角色在黃油塊上,進行“歡呼”,飛行和運載黃油塊或在蜂蜜罐的頂部攜帶帶有蜂蜜的工具。專利法院裁定,黃油,杏仁,蜜蜂的表情和整個成分的描述方式并不是指定商品中通常會表達的,并且要考慮到它們之間的關系和交易在指定商品之間的交易中,包裝設計充當糖果中商品原產(chǎn)地的商標。此外,出于公共利益,沒有任何理由不允許特定的一方壟斷這種外觀設計,專利法院裁定,注冊商標A本身具有獨特性。
關于與在先商標的混淆,裁定在先商標尚未達到馳名商標的地位,因此,舊商標法第7(1)(10)條規(guī)定了不適用,而且,當比較整體外觀時,很難說在先使用商標與注冊商標A之間的主要印象是相似的,因此,舊商標法第7(1)(11)條也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
根據(jù)專利法院駁回上訴的決定,Murgerbon向最高法院上訴,上訴理由和最高法院的決定如下:
最高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的理由
理由1:注冊商標A缺乏獨特性。
理由2:注冊商標A和在先商標相似。
地面3:在先商標是眾所周知的商標。
理由4:注冊商標A與某人所擁有的眾所周知的在先使用商標相似,并且指定商品相同,因此注冊商標A有可能欺騙消費者。
1.注冊商標A是否缺乏獨特性(第1項)
與指定商品相關的注冊商標A(蜂蜜黃油杏仁)的字母在直觀上不具有獨特性,因為它表示原材料等。然而,圖形部分確實具有獨特性,因此注冊商標A不具有特殊性。屬于舊《商標法》第6(1)(7)條,對法律沒有誤解和錯誤判斷。
2.在先使用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第3層)
專利法院裁定,在商標A申請之日,該優(yōu)先使用的商標未獲得消費者和公眾的馳名商標的地位,A是確定該商標的參考日期。最高法院確認了該商標的使用權,以及專利法院關于在先使用商標未獲得相當于馳名商標的優(yōu)越地位的裁定。
3.注冊商標A是否是可以欺騙消費者的商標(第2和第4級)
最高法院確認專利法院的裁決,即注冊商標A與舊《商標法》第7條第1款(11)項下的在先商標不相似或相同,并且沒有對法律的誤解。
評論>
當前最高法院的案件涉及是否可以將Gilim產(chǎn)品包裝的設計視為商標,以區(qū)別Gilim產(chǎn)品。
舊《商標法》第6(1)(7)條是一項補充條款,旨在拒絕不屬于本條第1至6款的任何規(guī)定的商標,但總體而言,它強調(diào)不適合特定政黨為公共利益而壟斷等。
關于舊商標法第6條第(1)款第(7)項,索賠人辯稱,注冊商標A的字符部分“蜂蜜黃油杏仁”作為產(chǎn)品的描述商標沒有特殊性,并且底部的設計也沒有區(qū)別吉利姆產(chǎn)品與其他產(chǎn)品的區(qū)別。因此,注冊商標A整體上并不具有獨特性,但是專利法院和最高法院承認注冊商標A的獨特性,同時承認產(chǎn)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來源的識別標簽。
就糖果產(chǎn)品而言,許多產(chǎn)品使用的字符(例如:Choco Pie等)的識別性稍弱,表明原材料,形狀等為商標,并且這些字符很難將產(chǎn)品與其他產(chǎn)品區(qū)分開。似乎整個產(chǎn)品包裝(如商標A)都被認為是整體商標??紤]到這些情況,法院裁定商標A為獨特商標。
通常,產(chǎn)品的包裝通常僅被認為是外觀設計,而不是作為原產(chǎn)地商標。但是,在糖果產(chǎn)品中,有許多使用字符(例如:Choco Pie等)的產(chǎn)品,其具有較弱的區(qū)別性,表明原材料,形狀等為商標,并且這些字符很難將產(chǎn)品與其他產(chǎn)品區(qū)分開。由于這個原因,消費者似乎可以通過產(chǎn)品的包裝來識別產(chǎn)品的來源,同時考慮消費者在購買產(chǎn)品時的關注程度以及消費者在糖果產(chǎn)品市場中的年齡??紤]到這些情況,法院似乎裁定商標A是獨特的商標。
在糖果業(yè)中,有許多“我也是”產(chǎn)品可以模仿這些產(chǎn)品的包裝,因此,這種情況下,它意識到產(chǎn)品的包裝本身就是商標,被認為是對食品的有意義的判斷。合法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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