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因為它涉及為房地產銷售服務注冊的商標的保護,以及法院判定侵權行為存在后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中澄清,當商標等知識產權與產權發(fā)生沖突時,是否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該商標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并考慮到公共利益。該案考慮到威孚公寓樓的名稱已被當?shù)孛裾块T批準。此外,居民在該綜合樓居住了多年,沒有證據(jù)證明居民在首次購買時是否知道該建筑物的名稱侵犯了所引用的商標。完全終止使用“ Star River”會造成商標所有者和公眾/居民利益的不平衡。結果,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完全禁止使用建筑物名稱,而是裁定尚未開發(fā)和出售的建筑物不得使用該名稱。該裁決保護了商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少所有者的利益,同時將對公共秩序和利益的損害最小化,突出了司法指導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