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情況發(fā)生了變化,當時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星巴克公司與沃爾夫的Borough Coffee,Inc. d / b / a Black Bear Micro Roastery之間長期的“咖啡戰(zhàn)”中做出了最新裁決。 (“黑色的熊”)。在星巴克(Starbucks Corp.)訴沃爾夫(Wolfe)的Borough Coffee,Inc.案(588 F.3d 97(2d Cir。2009))中,第二巡回法院駁回了地方法院基于TDRA之前的判例法裁定商標所有人必須表現(xiàn)出“實質(zhì)性相似性”的決定”之間的爭議,以便通過模糊根據(jù)TDRA提出的權(quán)利主張而被稀釋使用。上訴法院援引TDRA的語言,發(fā)現(xiàn)新法規(guī)僅要求“相似”,甚至“最小相似”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