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雖然有別于商標,但是很多國家仍然采用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志。那么形成一個類似《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 Madrid Agreement for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的注冊體系是必要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簡化了商標在其他國家內注冊的手續(xù),該協(xié)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馬德里簽訂,1892年7月生效。馬德里協(xié)定自生效以來共修改過多次,并于1989年簽署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形成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該協(xié)定主要內容包括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效力、續(xù)展、收費等。如何形成這樣一種適用于地理標志的通報與注冊多邊體系,在《 TRIPS協(xié)議》中無具體規(guī)定。但是《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xié)定》和《發(fā)展中國家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示范法》做過積極的嘗試,基于《TRPS協(xié)議》談判中美與歐盟的激烈交鋒與嚴重分歧,該多邊注冊與通報體系沒有達成一致。雖然歐盟和美國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上基本達成共識,但是就地理標志來說,雙方存在重大分歧。首先,在經濟利益方面。歐盟把地理標志的保護作為促進農業(yè)發(fā)展、農民致富、農村進步的產業(yè)工具,歐盟制定了相當完備的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的法律,并且擁有大量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地理標志。美國則相對處在劣勢,地理標志資源并不豐富,一直采用實用主義政策的美國不會輕易讓步妥協(xié),除非出現(xiàn)重大利益平衡。其次,歐盟和美國對地理標志保護的現(xiàn)實制度上存在鴻溝,歐盟采用的地理標志專門保護方式,而美國拒絕采用此方式而是沿用商標法方式保護地理標志。美國拒絕采用其他方式是因為其認為改變會增加支出,造成入不敷出,并且美國認為商標模式可以利用現(xiàn)有資源就可以給予地理標志充分保護。最后,美國有很多商標地理標志被歐盟認為是侵犯了其知識產權,例如香檳在美國就可以在其商標中合法使用,這對于歐盟來說是難以容忍的。但是國際社會從沒停止過這方面的談判,盡管進展緩慢。自多哈回合以來,地理標志的多邊通知和注冊制度問題已經構成知識產權談判的重要議題。根據《 TRIPS協(xié)議第四款規(guī)定,該談判在TRPS理事會的特別會議中進行,目的是建立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標志通知和注冊多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