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普通法的產(chǎn)物,最初在“相當長的使用期限”后被公認是“使用它的當事方的獨特標志”。[1]正如米勒大法官在《商標訴訟》一案中所觀察到的:100 US 82,92(1879):“在普通法中,[商標]的專有權是從其使用中產(chǎn)生的,而不僅僅是其采用?!痹搶S袡嗳匀皇潜Wo商業(yè)中使用的商標的首要目的。
2003年,最高法院在Moseley訴V Secret Catalogue,Inc.,537 US 418(2003)中裁定,F(xiàn)TDA要求對商標進行實際稀釋的證據(jù),而不僅僅是“稀釋的可能性”,以確立商標的合法性。商標稀釋聲明?!盵20]在Moseley,被告在肯塔基州伊麗莎白鎮(zhèn)的一家脫衣舞購物中心擁有一家名為“維克多的小秘密”的小商店,并在當?shù)貓蠹埳峡橇艘粍t廣告,以宣傳他們的新商店-以前被稱為“維克多的秘密”。分發(fā)給陸軍上校。上校“被他認為試圖使用知名公司商標的行為所冒犯。為了促進“不衛(wèi)生的雜貨”的銷售,[并]將副本發(fā)送給了[維多利亞的秘密]?!本S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發(fā)出信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及其任何變體”名稱,之后商店的名稱更改為“維克多的小秘密”(Victor's Little Secret)。[21]對這種名稱的更改不滿意,維多利亞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起訴“維克多小秘密(Victor's Little Secret)”的所有者,因為違反FTDA收到了一項禁止令,禁止被告使用商標“維克多的小秘密”(Victor's Little Secret),理由是該商標造成了維多利亞州的秘密商標。第六巡回法院確認了該命令,最高法院推翻了先前法院的命令,認為維多利亞的秘密提供的證據(jù)并未證明商標被稀釋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