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27日訊 根據(jù)2014年消費投訴情況報告的相關數(shù)據(jù),蘇州市工商局第一季度受理微信點贊”營銷投訴及咨詢共五十五件,南京市工商局2014年接受微信營銷類投訴119件。投訴主要針對消費者點贊、轉發(fā)、關注和購買朋友圈商品后,經營者承諾可以獲贈或抽獎,事后以各種理由不兌現(xiàn);購買朋友圈里的商品有質量問題,退換難。
對于微商交易中存在的假冒名牌產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甚至欺詐問題,都完全可以利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乃至刑法加以規(guī)范。
雖然懲處不缺法律依據(jù),但問題在于:
一是很多微商根本就沒有任何營業(yè)執(zhí)照,微店注冊沒有實名制,經營主要存在于朋友圈范圍內,更為隱蔽,導致取證、維權困難;
二是再重的處罰也抵不上買賣過程中的監(jiān)管和防范來得及時有效,而目前的監(jiān)管往往是睜只眼、閉只眼。
2014年3月出臺的網(wǎng)絡交易管理辦法,更多地適用于淘寶、京東之類的電商平臺,而對于微商來說,沒有起到威懾作用。針對微信營銷,當務之急,除了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之外,更多的還是要加強對微商的備案和運行監(jiān)管,確保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一方面,在推進電商立法過程中,要把微信營銷納入網(wǎng)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進行實名制登記,明確開展微信營銷的主體資格,讓他們承擔應有的責任。另一方面,有關部門要通過信息化的方式,對微信營銷發(fā)布的產品信息及廣告進行審核備案,對不實的廣告內容及假冒偽劣產品依法進行查處,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罰,做到有法可依、執(zhí)法必嚴。